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金融业务』
【案情摘要】
自1997年3月起,新疆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隆)、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国际)以及后来设立的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联)通过股票操盘的技术分析,进行操盘买卖。先后通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等公司,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大量买卖“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以下简称"老三股"),造成三支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股票价格偏高,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挪用资金罪将新疆德隆、德隆国际、上海友联以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汉衡律师事务所韩挺律师作为上海友联的辩护律师,针对检察院的起诉意见进行了辩护。
【各方主张】
公诉人: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上海友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出指控如下:
1997年,被告单位新疆德隆通过新疆屯河等企业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新信托",另案处理)后,即组织金新信托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2000年底,金新信托的委托理财业务开始出现兑付危机。为应对危机,德隆国际在被告人唐万新等人的决策下,决定收购新的金融机构,以加大委托理财业务量,并成立了上海友联,由其对所属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001年6月,上海友联继续组织金新信托以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后,上海友联、德隆国际又先后重组、收购并控股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恒证券”)、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富证券”)、南京大江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江国投”)、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伊斯兰信托")等金融机构(均另案处理),并指挥上述金融机构继续扩大委托理财业务规模,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此间,被告人唐万新还指派被告人李强担任上海友联的副总裁,负责下达下属各金融机构的年度经营计划;指派被告人杨利负责对各金融机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获部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向各金融机构发放实施委托理财业务所需的中介费、业务费。
2001年6月至2004年8月间,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一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50.02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总余额为人民币172.18亿余元。
根据被告单位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犯罪事实,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
被告单位上海友联的辩护人韩挺律师辩称:
1.行有效的法律未将“委托理财"规定为犯罪,六家金融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金融业务,不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刑事犯罪。
2.含有“承诺保底、固定收益率”条款的委托理财行为不能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办案机关违反《立法法》采用“类推定罪”,违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3.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上海友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海友联指使各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委托理财在上海友联成立以前已经在做,且规模也在递增,与上海友联犯罪无联系。
4、上海友联的行为不属单位犯罪。起诉指控成立上海友联是为了加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后的行为均为犯罪行为,单位是为犯罪成立。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起诉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与法相悖,起诉书没有指控本案系“单位共同犯罪”,故“单位共同犯罪"不属本案法律适用讨论的范畴之内,也不在法院审查、审理范围之内。《刑法》及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单位共同犯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单位共同犯罪"违背《立法法》,属越权立法意见,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故上海友联的行为不能以单位共犯处罚。六家金融机构已分别受到刑事追诉,再以六家机构的同一行为、同一事实起诉上海友联,违反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
5.本案判处应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友联通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等多家股权托管公司,以向客户承诺按期还本并支付高于银行同期的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32658笔或与1073名个人签订693个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437亿余元,兑付资金余额为167.052亿余元人民币。
被告单位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指使和操纵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伊斯兰信托、中富证券、大江国投等单位,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437亿余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
【办案借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于2006年l0月中旬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稽查干部培训班,对德隆案进行深入研讨。并邀请担任“上海友联”辩护人的汉衡律师事务所韩挺律师为培训班学员介绍了辩护内容、过程以及体会,对韩挺律师在德隆系列案中对“上海友联”的刑事辩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韩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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