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退赔案
『公司业务』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8日,原告在地铁等车时被北京一家分时度假网络销售公司业务员带到分时度假说明会现场,业务员介绍他们代理销售北京J酒店的度假权益,每年7天,30年共计67500元,如果不去住,可以出租,租金不低于4500元,且该权益可以交换到RCI位于世界各地的3700家酒店。该费用是当天购买的优惠价,正常价为9万多元。原告在看到J酒店授权该网络公司为北京地区销售总代理的委托书后,在业务出租收益是一种长期可靠的投资的鼓动下,与该网络公司签定《认购合同》、保证出租成功的《补充合同》和《承购合同》,支付了全款。当原告按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时,网络公司称无法出租,后该公司办公室撤走再找不到人,原告找到J酒店要求兑现合同,J酒店不予理睬,原告万般无奈,提起诉讼。
[办案分析]
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代理公司利用中国公民不了解国际通行的分时度假规则,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度假权益即能投资收益又能到世界各地去交换旅游,虽然表面上看有商家故意夸大和虚假宣传的成分,但消费者以宣传有欺骗性和商家不具备旅游资质,以一般欺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的首轮诉讼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合同最终是商家和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
而解除合同存在可操作性,对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本所律师代理解除诉讼,一审得到朝阳法院支持。以下摘录代理词的主要内容,以展示律师办案思路。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认购合同》、《补充合同》、《承购合同》三份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一个合同。
原告和二被告签订的《认购合同》、《补充合同》、《承购合同》的合同编号均为:30JRC031,三份法律文件构成了一个合同。《认购合同》约定了签约主体、认购标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补充合同》确认被告为原告出租的义务;《承购合同》进一步明确了承购内容、度假权益和RCI会籍,因此,三者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
二、被告京瑞授权被告金色世纪为北京地区分时度假的销售代理,应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首先,《认购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可制作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京瑞认为《补充合同》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认购合同》第八条给了原告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因此,被告金色世纪代理被告京瑞出租的行为有效,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授权不明,即被告京瑞的授权书没有明确否认代理出租。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据此,被告京瑞仍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三、原告签定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出租收益,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以解除。
原告在北京有住房,不可能到京瑞五星宾馆去消费住宿;作为内退职工,她的收入是固定的、微薄的,也不可能周游列国到全球RCI的3700酒店旅游(国家政策也不许可RCI经营该业务,本案证据显示被告关于RCI的承诺是虚假的,无法履行的),原告签定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出租收益。
原告依照《补充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出租申请,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使原告签定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法》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签定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陈红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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