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编辑维权状告《居家男人》杂志社
『知识产权业务』
【案情摘要】
2003年2月28日,王丹和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20集的剧本稿酬30万,且编剧属王丹。但是,直到《居家男人》拍摄完毕,并开始在几家电视台上热播,只拿到12万元的王丹才发现,编剧已经换成了张挺(《警察李酒瓶》、《大清宫》等剧的编剧)。她认为,自己是影视界“制片方欺负不出名的编剧”现象的又一个受害者。于是,她委托邹忠臣律师(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中天润影视公司就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交涉,希望能够协商解决,邹忠臣律师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与中天润影视公司协商未果后,依法将北京中天润影视有限公司告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稿酬18万元及利息10元,恢复王丹在《居家男人》中的“编剧”署名权,停止侵害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王丹赔礼道歉。
【各方主张】
原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内容为:被告购买原告所编剧本《居家男人》(初定20集),价款为每集人民币15000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3万元;修改完毕后被告支付13万元;被告开机后10天内付清余款4万元,全程共分三次付清全部稿酬。该剧的编剧为原告,被告应在制作该剧中在该剧片尾字幕上注明原告的职务和姓名,原告享有独立的署名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而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剧本《居家男人》已经拍成电视剧出版发行和对外公开播放,但被告只支付原告人民币12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支付,该剧片头字幕上的编剧没有依约体现原告的名字,被告对原告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已经造成了实际侵害。故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10元;2、恢复原告王丹对剧本《居家男人》的署名权;3、被告停止侵害并在公开媒体上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原告王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书;2、剧本《居家男人》电脑软盘打印件;3、中国法院网收录的典型判例及法律意见。
被告: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2001年11月被告收到王丹的剧本,但认为需要大改,就与王丹协商,王丹也同意按照被告的要求和市场的需要进行大改,但未对剧本进行修改。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被告就请张挺重写,又花费了一笔费用让张挺写作,并用张挺写的剧本拍摄了电视剧,只是保留了人物名称、故事框架、创作动机等少数内容。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支付第一笔费用后,原告必须在按照被告要求修改之后,才能获得剩余的稿酬。而且合同约定,如果原告不能按照要求修改剧本,被告可以终止合同,原告应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大部分款项。王丹在没有完成修改的情况下,要求剩余价款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修改的情况下,可不再署原告的名字。而实际上,被告在电视剧上署了故事框架:王丹,尊重了事实,不存在侵犯王丹署名权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天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居家男人》VCD;2、王丹原稿;3、宣传画报;4、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5、合同书。被告中天润公司并申请证人张挺、曹振宇出庭,对王丹无法进行修改、中天润公司另行请人进行剧本的修改情况等出庭作证。
【判决要旨】
经过一审审理,一审法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王丹与中天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在王丹完成剧本初稿后,中天润公司并未明示剧本质量问题即将剧本交他人修改并拒付王丹剩余酬金,亦未举证证明案外人郑旭作为《居家男人》一剧“故事策划”的依据,故中天润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亦构成侵权,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全部责任。鉴于王丹已就侵权问题提起诉讼,故中天润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丹稿酬十八万元及利息十元,并且公开道歉。
邹忠臣律师
单位名称: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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