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拆迁之:门市房征收补偿过低,《征收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

辽宁省拆迁之:门市房征收补偿过低,《征收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合法。因此,法律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征收部门作出了一个不合法、不公平的《征收补偿决定》侵害居民权利的,那么就应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民张先生以自有房产在该市最繁华地段经营一家千余平方米、颇具规模的酒店。2013年9月3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向张先生下发营站政房征补【20130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七千元余。而同类经营性门市房的市场均价超过每平方米二万元。这样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实际价格,极大的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张先生聘请北京知名拆迁律师张春涛律师代理案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纪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包括“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部门仅仅对房屋本身做出了一个超低标准的补偿决定,未对其他损失予以赔偿。而且征收人站前区人民政府对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均无事前公告及听证程序,没有通知被征收人参与评估公司的选定,由政府制定了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法保证被征收人拆迁后的生活质量等等,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实体与程序均严重违法。依据律师提出的这些分析判断,被征收人张先生将站前区人民政府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主张和张先生的诉求、认定该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判决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点评】

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一系列城市治理综合措施,的确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对原居民也是有利之事,符合公共利益。但所有的这些征收,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合法、公平的补偿,不能假公共利益之名,损害个人利益。被征收人在遭遇这样不公的征收时,一定要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补偿。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张春涛律师,1381152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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