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拆迁系列之: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

湖南拆迁系列之: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情简介】

      

   何女士系湖南省A市B区居民,2002年,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承包了C村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开展蛋鸡、肉鸡、种鸡等多种经营,养殖数量达到上万只。2012年,何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2012年初,A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何女士下发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何女士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何女士情急之下,慕名找到北京著名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李宁律师。李宁律师看完资料,自信的对何女士说,你的鸡舍不用规划手续,政府认定你是违法建设是完全错误的。看着李宁律师这么肯定,何女士反而不确定了,政府真的搞错了?养殖场真的不要规划手续吗?没有规划手续真的不是违法建设?

 

【办案掠影】:   

   凭着丰富的经验,李宁律师果断对《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提起了行政诉讼,政府对自己的处罚胸有成竹,所以,对法院立案没有多加干涉,何女士反常的很顺利立了案。开庭后,政府很详细的列出如何调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送达通知等等证据,似乎志在必得。但当李宁律师出示国土部农业部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政府律师傻了眼,从他尴尬的表情能看出,他并未听过这个文件。面对李宁律师一步一步严谨的法律分析,政府的律师没了词。审判长适时宣布休庭,说择日宣判。

    开完庭,区政府主动找到何女士,提出愿意在原来答应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多。何女士拿到满意的补偿,高兴地只会对李宁律师说谢谢谢谢。 李宁律师是如何分析,导致政府如此被动,预感可能面临败诉,主动提高补偿的呢? 

    

【法律分析】:   

   本案有两个的关键点是: 何女士的养殖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如果是农用地,那需不需要规划手续?

     第一个问题:养殖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同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流程是: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可参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个问题:既然是农用地,那需不需要规划手续?

  按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也就是说,只有建设用地需要规划许可,农用地无需规划许可。

综上,养殖场养殖用房建设无需规划手续。

   

【律师点评】:

     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在遇到动迁时,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诸多理由,炮制《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恐吓被拆迁户,人为地大大降低补偿安置数额,严重侵犯了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提请广大养殖专业户注意的是: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途,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规定,应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规划许手续,城乡规划部门是无权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的。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李宁律师,1381097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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