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标准购房合同第七条
【向阳律师】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商品房出现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房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
  2、购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或已售房。
  3、购房人已购房屋在购买后又被房地产商抵押或出售。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存在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由于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应当承担该解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确定的法律责任。
  最后需要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目前存在购买的房屋虽然没有被抵押,但土地已被抵押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维护,但也难免会遭到一些损失,因此要想防范风险,购房人最好签定合同前看清楚“土地使用证”的正本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登陆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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