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标准购房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向阳律师】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交付使用是指出卖人依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给买受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因此行使对房屋的占有权利的行为。
  商品房交付时需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交付条件,关于交付条件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
  1、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2、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二、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是处理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基本依据。
  五、出卖人还应当出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也就是大产权证明,否则在办理小产权证时会非常麻烦。
  从操作流程上看,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之后,权属管理部门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交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开发商的“大产权证”。
  开发商在取得了“大产权证”后,才能办理购房者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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