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购房合同第十七条:住宅保修责任
【向阳律师】

第十七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解读】商品房是一种巨额的商品买卖,为了保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1998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第102号),规定自1998年9月l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证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造成的其他损失,一般包括预期经济利益、装修损失、维修房屋误工损失等,在维修期间,如其房屋不适宜居住,买受人另租房居住的,其发生的合理费用出卖人也应承担。如果因质量问题还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亦应进行赔偿。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退房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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