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住宅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4)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住宅节能措施的约定。 随着房屋建设的快速增长,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电梯等在建筑中的能源消耗越来越严重,以及随着工业能源需求的大幅度增加,能源问题成为关系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所以本示范文本首次提出应对商品房节能措施进行约定,要求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标准的应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住宅节能措施的具体技术标注,可以参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不符合节能65%设计标准的施工图已经不能通过设计审查。达不到节能65%水平的住宅建设项目已经不能开工。这是全国第一个并且是强制实施节能6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据介绍,北京市节能65%设计标准规定第三步节能完全由建筑物围护结构承担;以降低冬季采暖能耗为主,兼顾降低夏季降温能耗;既根据建筑体型系数,也根据窗墙比提出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要求。外墙传热系数从0.8―1.16降低到0.45―0.6;外窗传热系数从3.5降低到2.8。专家评价该标准的节能水平达到了欧洲20世纪90年代水平。市建委已经开始组织编制《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该规程对建筑节能保温施工中涉及的材料性能、施工工艺、质量监理、监督检查、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以过程控制为主,辅助实体检测的原则。这个规程目前正在组织专家审查,力争在2005年上半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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