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解读】本条第一款主要说明了购房者的义务,即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对于违规行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即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搭建违章建筑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中所谓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对于商品房的用途,购房者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款说明了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管理问题。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根据房屋所有人的套内建筑面积按照你=比例分担。 第三款说明了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