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购房合同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
【向阳律师】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_____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解读】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对专项维修资金有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六条规定,公有住房售出后,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同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关于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间及地点问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须知》第三条规定,交纳人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市或区县小区办交纳维修资金。应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到市小区办交纳维修资金;应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到相应区县小区办交纳维修资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的职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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