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所以本示范合同设置了许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并且还在合同的很多条款后中留下了空白行让当事人进行补充约定,以体现当事人的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原则。 虽然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但却是由房地产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具有权威性,那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此合同的目的何在呢?按照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的说法,就是“希望通过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有效引导买房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依法签约和履约,并期望在商品房认购和预售两个重要环节中,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减少交易纠纷,并便利纠纷的解决。” 因为近年来随着北京市老城区改造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的迅猛发展和住房改革的深化,使得北京市的商品房买卖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由于商品房交易具有价值大、收益高、质量隐蔽等特点,特别是预售商品房作为一种期权交易模式,专业性强、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客观地形成了在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和买房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造成了许多困难,很容易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广告虚假、房屋质量不合格、面积缩水等问题,特别是开发商利用自己独特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强行加入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加深买房消费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 因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才共同制订和推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使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性,以此来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充分发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引导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解读】购房者看房后如有意购买,通常要交纳一定的认购金预留商品房,也就是“小定金”,在一定的考虑时间之内,如果同意购买,就要交纳“大订金”,数额通常也比较大,但是购房者交纳“大订金”后,如果因开发商不能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此时再要求开发商退还"大订金"就会相当麻烦,所以本条所说的“签订前”,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提前至购房者交纳“大定金前”。 出卖人应当主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出示给消费者,如果没有主动出示,则购房人要求时出卖人不能拒绝。 相关证书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开工)许可证》等证书。 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文件,如果由承销商售楼的,还要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一般应在售楼现场悬挂,看到原件后还可以上网查询具体情况,以证实其真实性、合法性。购房者可以直接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上验证。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既然属于合同,当然也是买卖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所以“说明”第三项重申“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种规定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因为在实务操作中,很少出现购房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开发商的情况,而是开发商拟定好格式合同,购房人如果想买房就必须签订,开发商不与购房者就合同条款问题进行协商修改,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但却是由权威部门制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为保证合同的规范性,买卖双方不能对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增减,但是为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解读】一般情况下,在购房者看房后如有意购买,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交纳一定的“小定金”,给购房者通常为一周的考虑时间,如果消费者同意购买,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交纳“大定金”,“大定金”的数额比较大,如果购房者在交纳“大订金”后,因为双方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致使合同不能订立,此时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还“大定金”就会相当繁琐,即使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能将定金索回,也要花费购房者较大的人力、财力。所以本说明强调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也就是交纳“大定金”之前,买受人一定要索取开发商拟定好的合同,仔细阅读、研究合同的条款内容。
因为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合同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这给律师代理、法院判案带来麻烦,也很可能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对于合同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一定要约定明确、具体,这有利于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且一旦出现纠纷,也容易处理,否则当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后再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比较困难了。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解读】本款是对补充条款的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和说明第一项所明确的“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相一致的,因为无论是购房合同本身,还是其补充条款,双方都必须达成一致,即合同是两厢情愿的,只要一方对其中的某一条款不同意,商品房的买卖就无法成交。 虽然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在合同中添加有利于自己的或者更改不利于自己的补充条款的行为,购房人完全可以不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但是因为有些购房人在交纳定金时,未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作出“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的约定,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时,购房人往往比较被动。 因此,我们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就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作出上述约定。 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解读】本条主要是强调说明对于选择项的选择一定要明确、具体,协商确定的内容,要以划√方式选定,未协商或者未协商一致的,一定要在空格部位打×,以免为后患埋下伏笔。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解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选择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了诉讼和协商之外,还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对此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通常情况下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诉讼的适用。 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仲裁的裁决同法院的判决一样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的优点,主要在于快捷和公正,因为仲裁委请的专家往往都是本行业的资深专家和教授、律师等,地位非常独立,公正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而且是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直接进入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所以在时间上比诉讼更快。但是仲裁的缺点主要是费用可能比较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了仲裁方式,必须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解读】过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相同编号的合同正本为四份,房地产商2份、购房人和房管局各1份。如果办理按揭,购房人的合同则保存在银行里,购房人手中则没有合同。虽然后来规定房管部门在预售合同备案后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实际上这一份合同并没有给购房人,原因是银行为避免购房人重复贷款,通常要求购房人将购房合同全部押在银行。即使不贷款买房的人,房地产商也会将统一编号的合同正本全部拿走,购房人即使再担心房地产商会不会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也无济于事,因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时,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有文本”,而预售登记通常又是由房地产商办理,开发商就会用与此相关的种种托词来应付购房者。
针对这种情况,新版的购房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也不用担心开发商会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等等疑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