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购房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向阳律师】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问题,在本合同“说明”部分第七项中有详细的论述,此处不赘。只补充一点:对于近年来屡次发生的购房人群体投诉事件,可以通过集体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因为群体投诉的问题一般比较集中,同类的问题发生后,裁决机构可以相互参照审理加快进程,这种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仲裁)成本较低
  1、目前,仲裁机关对人数较多的仲裁案件可以适当酌减仲裁相关费用;
  2、律师代理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律师收费标准的前提下,降低收费标准;
  3、由于案件内容相近,调查取证基本一致,降低办案费用的支出;
  4、参与者可以选举一名或多名代表,委托律师办理,降低多人往返诉讼(仲裁)机关的费用;
  二、诉讼(仲裁)效率较高
  由于案件内容相近,诉讼(仲裁)机关可以开庭审理其中一至两个案件,其余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即可;
  三、团结一致,增加与开发商的谈判力量
  由于对社会资源、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同,购房者相对于开发商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并且由于房地产业的超高速发展,开发商的逐利本性,加之诚信建设的滞后,房地产业极不规范,建设手续不全、延期办理房产证、延期交房等行为比比皆是。面对开发商的强势,个人在与开发商的博奕中常常处于下风,往往是赢了官司赔了钱。采取集体维权的方式,就可以将购房者个体的力量充分地集中起来。
  同时,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的《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当原被告,诉讼风险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按照《意见》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为诉讼主体应当限定于因物业管理纠纷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且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
  《意见》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如遇到以下情形也可能成被告:因拒绝或拖延与业主大会聘请的物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因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而发生的物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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