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对于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条款内容以外的事项,应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对于开发商事先已经印制好的补充条款,购房人需要仔细阅读,不明确的内容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解释,必要时应当咨询有关专业人士,修订完善后方可签字。 附件和其粘贴处要加盖出卖人的公章,买受人应在附件上签字,以免将来双方就附件的有无及真伪产生争议。同时,注意检查合同及其附件内容有无涂改与添加,所有涂改与添加处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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