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刘森】

案情简介:
周某,男,中国新闻社某分社培训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因涉嫌行贿于2007年9月30日由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2007年11月12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行贿罪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偷税罪,于2008年7月2日转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2月26日,区检察院以刑检诉[2008]616号起诉书向区法院起诉,起诉设计罪名: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偷税罪。
辩护律师接到刑检诉[2008]616号起诉书后,即以《律师意见》形式向区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认为:1、不能成立诈骗罪;2、周某涉嫌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与偷税罪系一个犯意实施的一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想象竟合,按照刑法理论只能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而不定偷税罪。区检察院接到《律师意见书》后先是出具检刑变诉[2008]616-1号起诉书,撤回了对诈骗罪的指控,后又对该案进行撤诉。随后,于2009年4月17日以刑检诉[2009]95号起诉书重新起诉,本次取消了对偷税罪的指控,仅以行贿罪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名起诉。对于偷税罪涉及的税务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行政处罚方式处理。
一、关于偷税罪涉及情况的简介:
(一)某市甲商贸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30日成立,股东董A、董B、陈某,注册资金三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董A,董A为周某的妻子。甲公司于2002年向市财政局缴纳33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取得2002第5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又补交出让金及契税54.3893万元,延长使用年限50年,取得了2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1月――2006年4月 ,甲公司将该土地转让,获得收益700万元……。该公司税务登记证已于2005年注销。税务局认为甲公司“2000至2007年度少交纳营业税954300元,城建税66801元,印花税23074.9元,土地增值税6186703.72元,企业所得税629838元”。周某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偷税责任由周某承担。
(二)某市乙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于2000年,股东为周某的哥哥和堂弟,注册资金50万元,2001年乙公司与丙公司先后花费300余万元购买土地336亩,转让后获得7000万元转让款,税务机关认为乙公司“2000至2007年度少交纳营业税666750元,城建税46672.5元,印花税40690元,土地增值税6501269.04元,企业所得税440055元”。周某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偷税责任由周某承担。
(三)某市丙公司是周某的堂弟1998年成立的公司,该公司同乙公司共同出资300余万元购买33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后没有开发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丁公司,该土地转让款7000万元。税务机构认为丙公司“2000至2007年度少交纳营业税2987000元,城建税209090元,印花税42655元,土地增值税28760859.12元,企业所得税1971420元”。周某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偷税责任由周某承担。
二、取消偷税罪后,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理
(一)2009年1月6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市甲商贸有限公司做出了地税稽处字(2008)第举08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2009年1月6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市乙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做出了地税稽处字(2008)第举08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2009年1月6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市丙公司做出了地税稽处字(2008)第举08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2010年3月3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周某地税稽通(2010)第001号和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上述三公司应税行为均系周某个人或伙同他人以单位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个人占有支配,实为自然人行为,故周某作为上述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负责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应以其资产承担三公司应纳税款49,665,419.78元和行政处罚的罚款106,503,205.7元。该两个通知书的金额合计:156,168,625.48元。
三、检察院和税务机关认定周某税务问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务风险的预防和应对
因为多种原因,我国国民的纳税意识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根深蒂固,我国的税务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也相对落后,企业和个人不愿缴纳税收,在纳税方面能避就避、能逃就逃,很少有主动交税的。我国税务立法以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报缴纳为主,以执法机构检查为辅的纳税原则。种种原因造成了,在我国几乎每个公民、每个企业都存在不正常纳税问题;加之税务法律的庞杂和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一时间,对于偷税、漏税问题,成为困扰着每个企业老板的现实问题,也成为某些精英人士落马的原因。在当前企业老板该如何预防税务风险,我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树立纳税意识,健全财会制度。对于纳税问题,不躲、不藏、不回避,应当正面税收问题。
我们应当认识到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乃国之根本的意识。当税务部门稽查时能够如实地向税务部门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避免因为不提供财务凭证造成触犯刑法的行为。当你真正把财务凭证提供给税务机关,即使发现有漏税的现象,也是无意行为、认识行为,补交税收了事,不会招致刑法处罚或行政处罚。
2、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时,要注意收集政府减免税费的文字性材料,不要轻信某个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
我们拿周某偷税案件来说一说,我们在会见周某时,周某说当时的土地转让之所以没有缴税,是因为转让这几宗土地都是领导打过招呼,是领导的关系,转让价都比市场要低得多;税务局领导也说了:你转让土地的价格不要太高,咱们这里属于开发区,你可以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转让土地可以免税。而当周某因为行贿被立案调查时,以前说话的领导也都调走了,他又拿不出免税的证据,就导致行贿事不大,但是偷税事却成为周某的灭顶之灾,仅补交税款和罚款达一亿多元,这几乎是周某的所有家底。
3、不要轻信时效问题,法律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法规定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什么时间发现,都可以追缴,不会过期作废。(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要熟知避税政策,要合法避税,在避税时要有法律意识,不可耍小聪明。
我们还拿周某案件来说,周某在转让336亩土地时,想到了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避税,因为当时我国为了刺激经济,规定股权转让免税。而周某在组织乙、丙公司向丁公司股权转让时,却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土地的价格,并对土地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这就造成了有关部门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土地转让协议,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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