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洲市电影公司转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陈红艺】

案例:海洲市电影公司转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海洲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政策规定》(海委发[2004]6号)等文件精神和海洲市相关的政策规定,海洲市电影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在改制重组中为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下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
一、电影公司及下属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电影公司职工总数为922人,另有停保档案在公司的职工36人。
在册职工527人,其中:在岗职工135人,不在岗职工183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209人。
离退休职工395人,其中:离休干部28人,退休职工367人。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电影公司区别不同情况对职工采取不同的方式形式妥善安置,在安置职工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坚持稳定大局,正确处理好职工与电影公司的利益关系,妥善安排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前退休和确有困难的职工,避免不安定情况的发生。
2.坚持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激发创新,促进生产力的彻底解放。
3.坚持维护各方利益,重点考虑职工利益和承受能力,统筹安排、分类安置,不搞强迫命令,不使国有资产流失, 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4.坚持群众路线,改制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发展与正常经营两不误。
5.坚持优先录用原公司职工原则,改制后企业岗位设立及员工录用要充分考虑原公司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公司职工。
三、职工安置的具体方式
(一)在岗人员的安置
在岗人员是指电影公司聘用的在改制期间仍在岗上的在册职工。电影公司有在岗职工135人(不包括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岗职工)。
1.安置方式:在岗职工一律与电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国有身份。
①对1986年9月30日之前招收的职工或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给经济补偿金。
②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且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每满一年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③集体制职工置转集体身份,经济补偿金依据上述方式计算。
新公司成立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竞聘新公司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与新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转为债权,即与新公司签订欠款协议,由新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三年)分期偿还,并按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谋职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电影公司一次性以现金支付。
2.社会保险的缴纳及档案管理。应当由企业缴纳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电影公司一次性补缴;属职工本人欠缴的由本人负责补缴。
职工在新公司竞聘上岗的,由新公司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新公司协助其办理失业登记及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职工的人事档案均转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代管。
3.安置费用。在岗职工安置费用共计1593.1万元,其中职工内债549.2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43.9万元。全部从电影公司净资产中预行提留。其中:
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X万元。
②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费XX万元。
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职工本人在电影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对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电影公司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电影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电影公司月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职工离岗多年无法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不在岗职工的安置
不在岗职工是指由于电影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职工本人等原因,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仍与电影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电影公司有不在岗职工183人(不包括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不在岗职工),其中东北和新星影院的56人已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对不符合海委办发[2004]52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内退职工,参照不在岗职工进行安置。
1.安置方式。不在岗职工安置方式及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参照在岗职工安置方法实行,区别之处在于工龄计算问题:
①因单位的原因(如单位停业等)而不在岗的,不在岗的年限应计算在其工作年限内。
②因本人原因不在岗的职工,不在岗的年限不计算为工龄。
电影公司通知不在岗的职工限期回单位参加改制。期限内回单位的,根据职工类别分别安置;期满不回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档案管理。参照在岗职工的做法实行。
(三)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安置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是指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电影公司在册职工。电影公司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209人,其中:工作年限满30年的126人,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83人。
改制前已办理病退人员,参照海委发[2004]6号文件,可办理提前退休。
1.安置方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电影公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海洲市人事部门备案,电影公司与职工签订提前退休协议,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不享受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发放养老金。
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电影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安置费用。电影公司安置提前退休职工所需费用共计643.9万元,全部在挂牌出售闲置及可改变用途的影院所得的价款中支付。
(四)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离退休人员是指在电影公司改制前已离退休的正式职工。电影公司离退休人员395人,其中离休干部28人,退休人员367人。
1.离退休费用的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转制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执行,如遇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调整政策时,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新公司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2.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新公司将成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离退休(包括提前退休)人员暂由该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离退休人员档案和劳资关系的管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管理使用;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中心成立两个委员会(离休干部管理委员会、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2.安置费用:
①提取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专项费用、住房补贴、采暖费和其他经费。除外雇护理费按一年提取外,其余按7年计算。原则上每人按10万元提取。
②提取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补贴、医疗保险、采暖费、管理活动经费等,按10年预留。
离退休职工所需费用共计3065.2万元(其中:还离退休职工内债823.5万元,为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趸交的费用2241.7万元),全部费用在挂牌出售闲置及可改变用途的影院所得的价款中支付。
(五)工伤人员的安置
工伤人员是指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的电影公司在册职工。电影公司工伤人员12人。
1.安置方式。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提前退休人员安置.
改制前已办理提前退休的,生活费按办理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本人可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到社会自谋职业;未自愿提出申请的,电影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新公司按规定发放生活费,按企业标准接续三险一金,费用在转制成本中预留。
2.生活费用的发放:
①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由电影公司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且因难以安排工作而不在岗的,由电影公司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的,参照在岗职工安置。劳动合同期满的,由电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用由电影公司从净资产中预留一次性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一至四级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工伤五到六级难以安排工作而不在岗的,按其工资的70%缴纳;工伤七至十级的参照在岗职工。
4.安置费用。因工伤残职工安置费用共计XX万元,全部从电影公司净资产中预先提留。
(六)伤残人员的安置
伤残人员是指非因公伤残或患非职业病,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伤残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的电影公司在册职工。电影公司伤残人员8人。
1.安置方法:
① 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或患重病而不能工作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事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发放养老金。
②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新公司尽量安排工作确实有困难的,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发给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发给不低于十二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③患有精神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经治愈且病情得到控制,经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身份置换后新公司给予适当安置,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一次性支付六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在新公司上岗的,由新公司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未在新公司上岗的由新公司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3.安置费用。非因工伤残职工安置费用共计XX万元,全部从电影公司净资产中预先提取。
(七)职工遗属及退职人员
遗属是指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退职人员是指20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的电影系统内部职工。电影公司有职工遗属和退职人员35人。
1.生活费用的发放。电影公司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遗属的抚恤金,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退职人员在原待遇标准不变。其生活费由新公司管理和发放,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2.安置费用。职工遗属及退职人员的生活费需预留51.1万元,全部从电影公司净资产中预先提留。
(八)需特殊照顾人员的安置
依据滨海市有关规定,特殊照顾人员包括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患职业病或因公伤并确认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残疾职工等七类人员。
在上述人员安置方式中已有工伤及伤残人员的安置方式,电影公司有其他需特殊照顾人员7人。
1.安置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海洲市的相关规定,考虑到特殊群体生活、就业困难,此类人员与电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新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按企业标准接续“三险一金”。
2.安置费用。其他需特殊照顾人员的费用需预留150万,全部从电影公司净资产中预先提留。
(九)停保档案在公司人员的安置
电影公司现有停保档案在公司的职工36人,其中:没参保的职工13人,档案遗留人员19人。
通知职工回单位参加改制,理顺劳动关系。以上职工与电影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事档案均转由海洲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代管。
四、改制重组中用于安置职工的改制成本
此次改制重组所需的费用共计5808.8万元,其中: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1043.9万元;②离退休职工十年移交的费用2241.7万元;③提前退休职工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内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643.9万元;④工伤人员、伤残人员预留费用305.5万元;⑤职工遗属、退职职工的生活费等费用51.1万元;⑥历史拖欠的职工内债1372.7万元,其中拖欠在职职工549.2万元,拖欠离退休职工823.5万元;⑦预留职工“五种人”费用150万元。
五、相关事宜
1.职工经济补偿金测算依据的工龄、年龄等基数,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2.本方案生效后,电影公司与职工应在规定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本方案发放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或签订欠款协议,为职工出具可据次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有效证件。
3.电影公司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债务,按照财企[2002]313号文件执行。
4.职工欠企业的债务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电影公司可与职工协商,从其经济补偿金或相应债权中扣除。
5.本方案自电影公司职代会通过并报上级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电影公司原有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如国家和海洲市的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方案将相应调整。
政策法律评价:
本案侧重于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安置问题,原文显示,海洲电影公司共有职工922人,而在岗人员只有135人,其余为离岗、内退、退休、离休、伤病等各种复杂劳动关系状态。如何依照法律政策完成劳动关系转变,将多年来职工劳动积累合理补偿给职工,接续或创立劳动保险关系,解除职工改制的后顾之忧,防止引发群体纠纷,是改制中要谨慎处理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的法律原则、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不同人群的安置方法等,现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解析评价。
一、职工安置的法律原则
1稳定劳动关系原则
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使劳动力的使用、支配与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紧密联系。表现财产关系的工资,成为劳动力支出的对价。所以,以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产权为基础所构建的劳动关系,体现着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稳定,意味着就业的实现,“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生存权的保障,也是发展权的基础。因此,稳定的劳动关系应作为企业改制的法律原则和指导思想,不得借改制大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续订劳动关系应规定为企业改制中相关协议的重要条款。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等应纳入法定程序,不得暗箱操作。
2. 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优先实现原则
优先权原指民事优先权,包括物之优先权和特种债权的优先权。由于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重要社会权利,保障实现这两项权利,实质上就是实现了生存的保障和人格的尊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如《破产法》、《保险法》都规定了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优先实现的原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取得往往基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又与企业效益相挂钩,劳动报酬滞付会直接影响到其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社会保险权是基于社会连带责任而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解决的是因劳动风险如退休、伤残、疾病、失业等给劳动者造成的生活困难。因此,通过改制而形成的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先支付补偿金和支付社会保险费是重要保障。
3. 法定程序原则
程序法通过其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法权利。法定程序原则,体现在企业改制中的以下几方面:第一,企业改制及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代会代表的产生、程序以及表决生效的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裁减人员以及安置方案必须依照《劳动法》的程序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必须向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为职工的再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条件;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须一次发放或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分期支付;对于续转的劳动关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持股的,应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向职工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按法定程序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第三,履行公示程序。对于企业改制所涉产权的重大变更、企业经营方向、法人治理结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清欠或缴纳,离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裁员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管理
如何平稳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关系到转制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直接影响员工劳动权益的重要问题。在企业改制中,容易引发的争议集中表现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 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可以依法进行变更。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既可以是双方协商,也可是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应当变更。 企业改制是企业资产、组织机构或经营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往往会导致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人员安排甚至经营方向的调整变化,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就不可避免。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原劳动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必须变更内容;二是变更必须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企业改制中,上述两个前提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有的企业以改制为由,随意甚至故意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则在变更时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员工接受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些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做法,往往会因为涉及较多的同类人员,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2. 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则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企业这一解约权,必须具备下列5个前提条件:(1)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2)原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3)无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4)须支付经济补偿金;(5)不得违反禁止单方解除的规定。 企业改制之后一个不可避免的动作几乎都是裁减人员,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改制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技能较低、再就业能力较弱的员工,而他们的经济补偿一般也比较低,这也是一些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严格遵守上述前提条件。
3.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
在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占非常小的比例,绝大部分员工的申诉请求表现为:接受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这样,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就成了问题的焦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规定涉及的首先就是“工资”的概念。劳动法中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报酬。所以,经济补偿金计算时,应该以员工前12个月得到的平均实得工资为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应包括加班工资。
第二个问题就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问题。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都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最后,是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应以合同解除日为基准日,而不应当按照改制批准日,因改制操作期的不确定性,有些企业周期拖的很长,批准之后,员工还在工作 ,因此,应以企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
三、不同人群的安置方法
1、在岗人员
企业与在岗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与在岗人员签定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原文提到经济补偿金转变为对职工三年的欠债,分期偿还,需要注意的是,转债要取得职工的同意,不得以转债作为签定新合同的条件。社会保险要由改制企业接续,以往拖欠职工的费用要一次性偿还。职工工龄要合并计算。
2、内退人员、离退人员
改制中涉退人员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主体企业负责管理;二是由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签定委托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管理。三是主体企业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并签定管理协议,将这部分人员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安全,落实管理责任。
3、停薪留职、长期离岗人员
对停薪留职的由企业通知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参加改制的,按照企业人员分流办法安置,不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对于长期借用人员应与借用单位明确用工主体,实践中,发生多起借用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均是上下两不靠,用人单位彼此推委,推脱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由借用单位正式雇佣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借用单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借用单位为非国有企业,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借用单位不愿意正式雇佣的,企业应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也不能聘用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4、伤病人员
对于因工负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提留医疗费和生活费后由企业继续管理。所需费用包括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护理费等。如该类人员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费,应付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患病、非工伤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可提前计算出经济补偿费,待医疗期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此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医疗补助费。
本案各类人群的安置方法,均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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