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生、女士、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很高兴有机会能和大家聚在一起,讨论中国书画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中国书画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讲三个问题:一、我国书画艺术作品权益保护的立法状况;二、我国书画领域违法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危害;三、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书画艺术作品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书画艺术作品权益保护的立法状况。 在我国,书画艺术作品是美术作品的一种,其客体是一种智力成果,其作者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与我们传统的实物财产所有权有着质的不同,人们把这种权利称之为无形财产、无体财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其它科技成果权。而我们今天所说的书画艺术作品的专有权仅仅是著作权中美术作品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我国,涉及美术作品类的知识产权立法有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两方面的立法。在民事方面,“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及著作权作为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最早被法律固定下来的,就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此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实施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为了使我国的著作权法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著作权法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一次重要修正。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此外,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1990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1990年11月5日)等批复。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把美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并对著作权人及其享有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摄制等权利及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转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及其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自1985年开始,我国先后加入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特别是1992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很多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权利都来源于《伯尔尼公约》,它在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我国的加入为著作权的保护扩大了地域范围。 在刑事方面,我国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即“制作、出售假冒他人著名的美术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7条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218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的,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以后,199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施刑法上述规定作了具体解释。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为我们中国书画领域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这对于打击制售名人或他人假书画的侵权行为,净化书画艺术品市场,维护中国书画艺术作品形象,维护书画艺术品消费者、收藏者及著作权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书画领域违法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危害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们对书画艺术品的需求日益增长,收藏书画、投资书画、用书画装饰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办公场所、家庭居室已成为一种时尚,社会对书画艺术品的大量需求,以及书画艺术品投资的高回报,带动了我国书画市场的繁荣、火爆,价格记录不断被突破刷新。据相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艺术品收藏投资者人数已超过七千万人,2004年以来,艺术品的年交易额在200亿元左右,其中中国书画市场年交易额占了一半,达到100亿元左右。据近几年书画市场交易情况来看,近现代书画作品的行情十分看好,价格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由于中国书画真伪的鉴别特别复杂,又缺乏权威的书画鉴定机构和有资质的专定鉴定人员,这就为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自古以来就有大量书画赝品流传在世,真假难分,在当前书画市场这种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制售近现代名家赝品以及他人赝品的作品大量涌现在书画市场和书画拍卖市场上,假画在一般市场上达到了90%以上。在一些信誉较好的拍卖会上赝品也占相当高的比例,有业内人士称,拍卖品中有10%是假的,一些信誉不好的拍卖会上赝品达到了80%以上,比如,北京的潘家园书画市场,几十元到一、二百元一张的启功的“作品”就占了两成。在这里,名家大师任伯年、吴昌硕、张大千、于佑任、刘海粟、关山月、傅抱石、钱松岩等人的书画无所不有,二三百元一张,价格便宜,100 %全是假的。据媒体披露,中国美术馆1999年展出的《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上,有一位名家的作品十幅中有九幅系赝品。书画鉴定专家认为,齐白石的作品在拍卖会上,50%以上是假的。2005年7月,河南商丘警方破获的郭圣生、郭圣海、邹占兔、刘东旭等人制售假冒“石鲁遗作”上千幅,牟取非法利益4000多万元。这些假冒石鲁的作品,竟被国务院文物鉴定小组的某鉴定专家鉴定为真品并题跋称:“刘东旭先生所藏石鲁水墨卷轴,于国内外传世诸作中,当属上品,诚乃一生从事艺术创作之精华”。有了权威专家的认可,那些上当受骗的收藏者、消费者怎么也不会想到,花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买来的书画作品竟是假的。从这些零散的事例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书画市场上,许多名家或书画家著作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已到了非整不可的地步了。 当前,我国书画领域侵犯著作权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他人许可,临摹他人(名画家)的书画,署上他人(名画家)的名,假冒他人(名画家)的书画出售。 这种侵权行为比较普遍。临摹作品构成侵权应具备以下要素:1.临摹作品必须与原作品相似;2.被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3.临摹作品用来出售或用作其他盈利目的。在现实中,临摹者与临摹作品经营者往往是不同的主体,但经营者在索取临摹作品时一般都向临摹者支付一定的报酬,临摹者就具备了盈利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临摹者和明知或应知是临摹作品而销售的经营者就构成了侵权,如苏州市某厂描图员盛林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临摹著名画家范曾的绘画作品100多幅,画上盖有私刻的范曾印章并署有范曾名字供10多家工艺品店出售。盛林虎的行为及工艺品店经营者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复制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则不受限制。 (二)临摹他人绘画作品,加盖自己的印章并署自己姓名,予以发表或出售。 这种行为是把别人独创的智力成果按到自己名下,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出售,它构成了《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的“剽窃”、“抄袭”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较为普遍。如徐悲鸿的奔马被许多人照样抄袭,再如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就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对剽窃行为及侵犯展览权、出版权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在别人的书画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以自己的作品发表或出售。 这种行为虽不多见,但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人(一般是小有名气的作者)为了营利或为了增加自己作品的数量,将自己学生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用于出售营利或作为礼品赠送他人。这种行为侵犯了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实质上也是一种“造假”行为,如果用于出售,无疑对收藏者和消费者构成一种侵权。 (四)冒用其他知名画家的姓名创作书画作品,假冒知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售。 侵权人如果仅用了画家的姓名,就构成了侵犯被署名画家的姓名权。如果该创作作品水平低劣,这种冒用姓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画家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同时也侵犯了画家的名誉权,因为这种低劣的作品会是社会对画家的绘画水平产生错误的评价,使画家的名声受到损失(民法通则第101条)。如果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了画家的姓名,并模仿画家的签名,这不但侵犯了姓名权,也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当二者出现竟合时,应当看其以哪方面为主。如果将这种作品出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 我国书画界侵犯著作权行为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造假规模大,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是造假呈有组织性、专业化、职业化趋势。有些书画拍卖经营机构,专门寻聘一些有一定临摹功底的书画作者,专门临摹近现代名家大作,花重金请书画鉴定权威人士出具鉴定证书,从制作到销售一条龙作业,批量生产,进入拍卖市场或画廊画店。 (三)是造假档次愈来愈高,可以假乱真。制假组织者通过制售侵权临摹作品可获得巨额非法利益,深圳一个老板在北京琉璃厂一家书画社花800万元购得一幅假画,他们再利用这些非法所得再花重金聘用那些有高水平的擅长专门临摹近现代某名画家作品的人,用这个画家所在那个年代的宣纸、颜料等,临摹出的作品真假难辨,这种作品往往以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售出。 上述状况给中国的书画市场秩序、中国书画的艺术价值以及广大的书画艺术家、收藏者、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严重损害了中国书画艺术品的国际地位。由于中国书画赝品的泛滥,有些国外艺术市场已经拒绝中国书画的进入,国外一些著名的拍卖行在保真条款中都有类似“除中国书画外”的限定。 (二)是严重扰乱了书画市场秩序,冲击了真品的交易及升值空间。 假作真时真亦假,据鉴定专家评估,进入拍卖市场的齐白石作品,一半以上是假的。假书画的泛滥严重困扰了真品的交易及升值,由于市场上齐白石作品的赝品率高,齐白石画作的价位高时卖到每平方尺30多万元,远远低于傅抱石、潘天寿的作品价位,至2005年末,齐白石的画作降到每平方尺20万元左右,今年初更跌至每平方尺6.7万元。 (三)导致书画作品及市场的信誉危机。 中国书画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灵感与智慧的结晶,也是艺术家对自然与社会各个层面独特的体验和感受,好的作品能陶冶人的情操,带来美的享受,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的文化财富,其艺术价值难以估量,然而赝品的泛滥严重影响了中国书画的信誉和他固有的艺术价值,无法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的美术作品抗争,严重影响了书画艺术真品的交易。
三、书画赝品泛滥的原因及对策。 我认为近年来书画赝品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是: (一)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 人们对传统产权,即实物财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都懂得维护,贵重东西丢了或被人抢了要去公安机关报案,但对知识产权包括些什么权利及这些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却知之甚少,更不知道如何去维护及维护它的重要意义。这样就造成了很多人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认为是违法的,见怪不怪,无人追究,当然就纵容了侵权行为的泛滥。听说有人向启功先生讲书画市场冒名启功先生的假字画很多时,启功先生笑笑说:“他们写得比我好,谁都要混碗饭吃”。 (二)书画市场管理、书画真伪的鉴定缺乏法律的规范。 目前,我国书画艺术品收藏人数有几千万人,交易额在近百亿元左右,庞大的需求推动了书画市场的蓬勃发展。然而,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至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这就给书画市场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书画市场的打假归属哪个部门,书画真伪的鉴定由哪个专业机构受理,谁出具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鉴定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资质,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如何复核、由谁复核,对伪书画如何处罚,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实体和程序都缺乏法律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书画市场管理就处于一种无法可依无人管理、放任自流的状态,从而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三)暴利的驱动、诱惑也是制售侵权书画作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书画鉴定的复杂性,给打假带来难度。 书画鉴定包括风格鉴定和科学鉴定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一直使用传统的风格鉴定,即凭借鉴定人的知识阅历、经验、眼力进行直观的目测和考证,这种鉴定就难免出错,你说是真的,我说是假的,究竟真假没有定论,对没有定论的作品你怎么打击。科学鉴定的结果只能说明作品的年代,中国书画赝品自古就有,是明清的作品就能保证真的吗,也不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对有些假品就无法绳之于法。既然书画鉴定没有一个硬性标准,真假难辨的尴尬局面就在所难免。所以我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这种漏洞给拍卖市场制售假画留下了空间。 针对我国书画艺术品市场的现状,如何促进其健康发展,繁荣中国书画作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谈几点意见: (一)加强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是促进书画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以来,书画艺术家权益的保护问题引起了法律界和书画界的关注,人们在呼吁这方面的立法。艺术品市场的管理、作为一个复杂、特殊的领域,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建议国家文化管理部门牵头,通过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尽快提出艺术品市场管理方面,包括书画经纪人、书画艺术品鉴定、书画艺术品价格评估以及评估机构、鉴定机构、评估师、鉴定师的定级、考核、资格授予、鉴定职权范围、执业要求及法律责任、画廊的注册登记、考核、资格授予、经营权范围、执业要求及法律责任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意见,填补立法空白,使艺术品的经营、鉴定做到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就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评估做出司法解释,指定并授予权威鉴定机构评估机构以司法鉴定评估权,以便就相关争议在诉讼中能做出具体权威的、公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评估结论。 (二)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 书画界有关协会、团体应加强会员这方面的普法教育,组织专题法律讲座,提高会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聘请法律顾问,为会员的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应加强对书画艺术品市场的监督,发现制售侵权作品行为及时告知著作权人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著作权人不仅应对自己负责,也应对社会负责,通过自己的维权行为来净化书画艺术品市场。 (三)可试行建立名画家精品登记、防伪制度。只局限大家大师级,只局限他们的精品,实行专门登记、编号出具证书、防伪标识,做到便于查询真伪,既有利于维护名家作品的著作权,又有利于维护书画市场良好的秩序。
四、著作权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书画作品的作者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可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财产权是作者基于对作品的使用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展览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5.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财产权是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可依法获得报酬,人身权不能转让。 (一)著作权人对侵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著作权人对侵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1.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有权向版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求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3.对构成犯罪的侵权人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7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书画作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二)行政著作权的主体。 行政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品的作者或职务作品的单位。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其权利的法定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50年。著作权属于单位的,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对于冒用他人姓名创作书画作品的侵权行为,被冒用的书画家或其继承人可以向冒名者主张权利,要求冒名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调解或私下和解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利,对于冒名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未经他人许可复制他人书画作品的侵权行为,是目前书画市场和书画界最为普遍的侵权现象。这种行为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像临摹等行为,被侵权人除了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外,对那些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比如擅自出版发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制作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构成故意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甚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其中的侵权人可能有策划者、制作者、鉴定者、销售者。 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现侵权作品时,应当立即固定证据,可以通过摄像、录音、请公证部门公证,尽可能地把证据收集充分,而不惊动侵权人。在准备起诉时,可以申请法院作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来增加胜诉和判决执行的把握。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比较专业复杂,权利人进行这种维护活动最好请律师协助,在确认侵权程度的情况下,做出维权的方式及对策。 (四)消费者也有一个维权问题 1996年,一位何先生在北京万乐达商行买得落款两幅徐悲鸿的假画,其中一幅为群马图,价2200元,一幅为独马图,价700元。何买后就起诉到法院,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检验画的真伪,如果法院判何输,就证明他买了真画,而且还省了一大笔鉴定费,如果法院判何赢,那商家就要双倍赔偿,赚了一笔赔偿款,总之输赢都有利。法院最终判何赢了官司,何如愿以偿,二幅假画被依法没收。何的这一做法与王海“打假”的做法差不多,我们众多消费者是否可以借鉴呢?如果消费者都这样做的话,假画还有市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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