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程序立法防止以权谋私
【罗辑律师】

 公共权力是使人类社会得以有序运行的必要保证,但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施害于社会,当公共权力开始非规范化运行时必然产生权力滥用导致腐败。事实上,腐败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顽症之一,怎样有效地防止腐败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因限于篇幅,本文仅从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控制机制的角度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效遏止行政执法人员的腐败。
  一、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控制机制是客观存在之必然要求
  (一)我国存在的行政执法人员腐败的现象及其危害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控制机制
  一切腐败现象都是公共权力非规范运用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跨地区、跨国度经济集团的发展,跨国贸易的扩大,企业资产所有形式的多样化,国际性经济竞争的加剧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权益关系的调整,不仅迫切要求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也要求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有力的干预。这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职能和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另一方面这种被现代化进程所扩大的权力,也增加了行政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用以侵害个人和法人权益或谋取私利的可能。如政府管理公司的注册、公司上市、股票发行、某些生产资料的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等等的审批,有人就会向审批者送礼、行贿,而审批者也就有了以权谋私的机会。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后,传统的权力运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的运作机制尚不完善,从而造成权力运作和执法行为上的某种程度的失范状态,使权钱交易成为可能,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以蔓延。
近几年来,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利用行政执法活动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据统计,1995年至199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等以权谋私犯罪案件4491件4958人,主要分布在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其中贿赂案2123件2266人,贪污案1681件1898人,挪用公款案488件528人。可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贪污罚没款物的现象比较严重,为群众所关注,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
  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是使行政执法活动有失公道,造成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削弱民众对法治、道德的信念,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二是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削弱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稳定作用,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失控,破坏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三是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均,造成社会成员的心理失衡,从而进一步导致拜金主义、各种不正之风泛起,社会道德沦丧,加速腐败的社会化与社会的腐败化;四是使国际大市场的秩序得不到维护和遵守,影响对外开放、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作为行政执法行为控制机制的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已达750余件,此外由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28000余件,这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法规规章已为数不少,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等等,但大部分行政执法程序尚未法律化,有些还仅靠部门的规章加以规范。从目前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的情况来看,有以下不足:1.缺乏统一性。由于大部分行政执法程序尚未法律化,散见于各部门的行政规章之中,容易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在同一执法程序上各行其事;2.缺乏时限性,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严格的限制,容易造成执法效率不高,办事拖拉;3.缺乏制约性。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置、处罚、执行等不同执法环节,在执法机关内部往往由一个部门一办到底,这种权力集中运作的方式容易造成先入为主,滥用权力;4.缺乏效力性。行政执法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不够明确,对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执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难以确认,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难以纠正;5.缺乏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应负什么责任不明确,往往使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行不严。所有这些都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执法程序法)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行政执法行为范围非常广泛,性质也非常复杂,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了迅速改变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薄弱状态,把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建立在严格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一是可采取制定总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形式,就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置、法律地位,行政执法行为的原则、权限及其管辖范围,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方式和时限,行政执法行为的步骤、法律效力及法律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的救济等等内容进行规定,把分散在各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带有共性的东西,集中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之中。同时辅之于一些单行行政程序法规,就不能纳入行政程序法典的特殊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再加上实施的细则,把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加以细化。这样一套统一、协调、科学、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体系便会逐步建立起来。二是可采取制定如《行政处罚法》这样单行的行政程序法的形式。可按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分别制定单行统一的《行政监督检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程序法。同时辅之于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走向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控制机制的主要构想
  为了铲除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当前,迫切需要加快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执法程序法)的立法,以规范行政决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登记、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制裁、行政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程序法是保证行政执法权力正常运行的机制,它的一切规定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防止权力异化为某些部门和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我认为,作为保障行政执法权力良性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其逻辑构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完善主体的资格、职权机制,以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包括其执法资格、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应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执法分工的需要,授予相应的法律职称,严格任职条件,防止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和行政执法人员之间因某些职责不清,管辖不清,造成都管又都不管的情况,不能有利可图就争着管,无利可图就互相推诿,使之真正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2.完善主体的行为控制机制,以保证严格执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与行政执法权力的控制程度以及行使权力的程序是否科学、健全有很大关系。控制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严格界定行政执法的方法、步骤、形式、时限、强制措施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及决策权。行政执法权力必须由取得一定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二人以上集体进行。在行政执法的程序上,执法的各个环节之间应建立起科学的制约关系。行政执法要明确成立的程序要件,凡违背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执法结果一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3.完善主体的违法责任机制,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要确立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责任自负的原则,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或以权谋私的行为,都应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受到追究。让违法和以权谋私的行政执法人员付出应付
的“代价”,承担违法的“风险”,以警戒违法乱纪。
  4.完善行政执法的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即使在民主国家里,如果国家权力过分集中,……,来源于人民的国家权力也会异化为专制地统治人民的工具强权,腐败将随之产生。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应注意对权力的制衡与合理配置,做到以权力制约权力,将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建立起互相制约的关系,行政执法各阶段的权力应由执法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分别行使,谁都无权一揽到底,这样有利于发现上一执行环节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先入为主一错到底的情形发生,保持行政执法权力的动态运行中的平衡。
  5.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的控告、申诉。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根本方法是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扩大公民的参与机制,赋予公民“控告”“申诉”等自救手段。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如表明行政执法主体身份的程序,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的程序,允许行政和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咨询的程序,让公民了解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行政和行政执法行为。这样,公民一旦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就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救济。
  总之,只有通过行政程序法从制度上克服行政执法权力的不规范运行,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行政执法人员腐败现象产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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