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年反贪情况简析
【罗辑律师】

十年前邓小平南巡讲话后,随着在全国开展的反腐败斗争,至今已持续了10年。10年来,反腐败的成绩可谓逐年扩大,而反腐败的势头非但不减,反愈演愈烈,深层次的原因何在?本文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仅对十年的反贪作粗略的回顾和刨析。
  一、九十年代腐败泛滥的社会背景
  公共权力是使人类社会得以有序运行的必要保证,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施害于社会,当公共权力开始非规范化运行时,必然产生权力的滥用而导致腐败。一切腐败现象都是公共权力非规范运用的结果。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两极格局的冷战局面因前苏联的解体而告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各国政府的政策重心也发生了重大调整,发展经济成为各国政府的中心任务,经济开始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这一趋势带来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以及跨地区、跨国度经济集团的发展,跨国贸易的急速扩大,以及国际性经济竞争的加剧等等。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权益关系的调整,不仅迫切要求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也要求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有力的干预。这样,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职能和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另一方面,这种被现代化进程所扩大的权力,也增加了国家公务人员谋取私利的可能性。例如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重要生产资料配额的分配等等,都是掌控在政府手里,为了得到这些审批,有人就会向审批者送礼、行贿,审批者也就有了以权谋私的机会。如果法制的建设、民主的建设不能同时跟进,权力失去制衡,则权钱交易就会成为现实,公务人员中的腐败现象便得以蔓延。在众多发展中国家腐败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上述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严重,涉及国家高层领导人的腐败丑闻也越来越多,贪污贿赂也日趋“跨国化”,贿赂已在国际商贸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大约贸易总额的10%―15%的资金用于这种腐败性的支出,每年吞蚀着数百亿美元资金,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令这种现象愈演愈烈,这是腐败现象为什么既遭众口一词的谴责,又在世界各地广为流行的重要原因。
  腐败利用不正当手段把公私财产据为己有,不仅直接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在以下各方面都带来较大的危害性:一是使政府活动有失公道,造成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削弱民众对法制、道德的信念,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二是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削弱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稳定作用,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失控,破坏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三是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均,造成社会成员心理失衡,从而进一步导致拜金主义,各种不当之风泛起,社会道德沦丧,加速腐败的社会化和社会的腐败化;四是使国际大市场的秩序得不到维护和遵守,影响对外开放、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腐败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顽症之一,怎样有效地防止腐败已成为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关注。许多国家从立法、建立和加强反贪机构,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所谓“让阳光照亮体制”,强化舆论监督等各个方面加强反贪防贪的力度。新加坡、韩国、津巴布韦、香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在反腐防腐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美英等西方国家通过民主与法制的完善,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成为发达国家反腐败的典型,除此之外,联合国、反腐败国际、两年一届的世界反贪大会、国际刑法学会以及经合组织等都在为推动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肃贪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努力。特别是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通过的《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国际合作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公约》、《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刑法学会推动通过的《国际经济交往中腐败及相关犯罪的决议》,为协调世界各国同贪污贿赂做斗争提供了法律框架,这将对遏制贪污贿赂在国际范围的泛滥,尽可能降低腐败对全人类构成的威胁程度发挥积极作用。
  二、中国近10余年来贪污贿赂的状况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从长期封闭的计划经济走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推动着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但这个进程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显得非常滞后,集权与人治在各个领域的层面上表现得还很突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即使在民主国家里,如果国家权力过分集中……,腐败将随之产生。上世纪80年代,当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走入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缺乏监督、制衡的权力也随之进入市场,以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并存的双轨制为契机,腐败开始泛滥起来,主要表现在商品流通领域。90年代初开始进入腐败的高发期,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圈地、国企改制、旧城拆迁,以及上层建筑吏治上、司法上、文化教育上等等,涉及面广且层次高。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4000多贪官和公务人员为逃避法律制裁,共携500多亿美圆外逃,每年外逃的资金达到25亿美圆,合每外逃一人外逃资金1250万美圆。从这一侧面已足可以使我们看到腐败在中国所达到的严重程度。
  中国的腐败状况引起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即一手抓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坚决打击经济犯罪的活动。遵循这一方针,从1993年至2003年十余年来,中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以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为重点,立案侦查公务人员贪污贿赂案件597128件,其中贪污案件220364件,贿赂案件149923件,挪用公款132411件。其中贪污贿赂万元以上,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的大案316643个,内含100万元以上的案件7807件。通过办案追缴的赃款赃物价值539.2亿元人民币。在立案侦查的案犯中,有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35082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38562人,行政执法人员18604人。从职务级别来看,上述人员中涉及县处级干部17041人,厅局级干部1128人,省部级以上干部28人。10余年来,被依法查办的省部级以上官员腐败案件有:1、国家科委原副主任李效时受贿案;2、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欧阳受贿案;3、北京市人大原副主任铁英受贿案;4、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黄纪诚受贿案;5、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韦泽芳受贿案;6、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辛业仁受贿案;7、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常征受贿案;8、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姜殿武受贿案;9、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受贿案;10、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污案;11、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2、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3、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玩忽职守案;14、浙江省委原常委许运鸿滥用职权案;15、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受贿案;16、云南省原副省长李嘉廷受贿案;17、中共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受贿案;18、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19、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20、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受贿案;21、光大银行原行长朱小华受贿案;22、中共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石兆彬受贿案;23、原国家电力工业部副部长、中国华能集团副董事长查克明受贿案;24、辽宁省高级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受贿案;25、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仲楷受贿案;26、青海省人大原副主任韩福才受贿案;27、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挪用公款案;28、广西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29、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受贿案。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极具隐蔽性和侦查取证难的特点,可以肯定地说,所查办的这些案件,仅仅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它潜在的黑数究竟有多大,谁也无法说清楚。尽管中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直在坚持不懈地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打击,但直到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每年无论从立案数量、大要案的比重上都保持着上年的水平,甚至还有所上升。中国的反贪肃贪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中国贪污贿赂犯罪发展变化的轨迹特点
  中国新形势下的腐败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至80年代末是腐败的滋生发展期,自90年代初以来,是腐败的高发期。其发展变化表现出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呈多元性、辐射性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80年代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为个体的自然人犯罪,犯罪的主体主要涉及商品流通领域的财会人员,负责采购、销售的业务人员,以及掌握国家计划物资的管理人员。犯罪手段也比较简单。进入90年代后,贪污贿赂犯罪开始由个体的自然人犯罪发展到组合的自然人犯罪,即群体犯罪,由自然人犯罪发展到法人犯罪、法人与自然人混合的团体犯罪。犯罪的主体涉及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文化、教育、宣传、金融、证券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等社会的经济的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中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他们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共谋私利,往往一个受贿高官有数十个行贿人向其行贿,一个行贿人有数十个官员以受其贿赂,呈现出辐射性的犯罪网络,其中相当一部分有稳定多年的行、受贿关系。这些人在各个领域甚至聚拢起某种利益集团,鲸吞着国家巨额财产。如震惊国际社会的远华走私案,湛江走私案,其幕后都有海关、公安、政府的高官和众多的公务人员长期串通勾结一起,利用职权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从中谋取私利。其中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为此收受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贿赂人民币519万余元。该案所涉及的官员数以百计。90年代以来,法人犯罪成为中国腐败发展中的新的犯罪类型,且在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贿赂犯罪方面。
  2、大案要案逐年增长,腐败现象在各个领域向高层发展
  中国80年代末90年代初,贪污案最高贪污数额是由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广州分公司一名处级党员副经理曾利华创造的,其贪污人民币800万元。贿赂犯罪最高数额是由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创造的,其受贿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圆5000元,合计折合人民币约250万元。而90年代后期至今,贪污贿赂动辄数以千万计。2004年办理的案件中,河北省对外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李友灿为他人批进口轿车额度,一年九个月收受他人贿赂4744万元,创中国贪污贿赂数额之最。但时不几日,就被北京市交通局局长毕玉玺以受贿6000万元的记录打破。包括李嘉廷、李纪周、成克杰这些部级以上高官,受贿都在千万元以上。1984年至1988年,百万元以上大案几乎没有几件;1989年至1993年百万元以上大案也只有81件;1993年至1997年百万元以上大案上升至617件,比前5年上升了近8倍;1998年至2003年,百万元以上大案7190件,比前5年上升了近12倍。从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情况来看,1984年至1988年,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的只有1500人左右,厅局级干部尚属个别现象,省部级干部几乎没有;1989年至1993年,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达到34629人,比前5年上升了2倍多,厅局级干部173人,省部级干部5人,省部级以上干部没有。1993年至1997年,县处级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2903人,厅局级干部265人,省部级以上干部7人。分别比前5年上升了53.18%和40%。1998年至2003年,县处级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12830人,厅局级干部863人,省部级以上干部21人,分别比前5年上升了3.42倍、2.26倍和2倍。这前后10年中,省部级以上的高官也开始出现在贪污贿赂犯罪的行列中,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希同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从这些阶段性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公务员队伍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在贪污数额上不断由小案向大案发展,在主体级别上不断由一般干部向中高级官员乃至个别党和国家领导人发展的趋势。
  3、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位由个别领域向多领域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位,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主要表现在商品流通领域。80年代末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展,到90年代末发展到包括金融、经济、医药卫生、文化教育、媒体宣传、体育、司法、政治等各个领域。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特别是政治领域中的吏治腐败、司法腐败、买官卖官、贿选、徇私枉法的案例越来越多,10余年来,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犯38562人,居其他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犯之首。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居其次,有35082人。
  四、中国反贪肃贪主要措施
  1、不断制定、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规范
  我国第一部惩治贪污犯罪的立法是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初步建立了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范。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第185条规定的受贿罪做了补充修改,提高了受贿罪的法定刑。随着80年代末贪污贿赂犯罪的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扩大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并对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做了具体规定。从而加大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贪污罪作出重大修改,将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排除在贪污罪的主体之外。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997年,全国人大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1997年刑法完善了反贪污贿赂的法律体系,设贪污贿赂罪专章,增设了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了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这些关于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使司法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有法可依。
  2、建立反贪污专门机构
  为适应反贪污斗争专业化、正规化的需要,1989年8月18日,中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宣告成立,这一事件立即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推动,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各级检察院相继成立反贪局,1995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成立,此后不久全国3000多个检察院全部成立了反贪局。反贪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贪工作开始走上有权威、高效率、手段齐全、技术精良、集举报、侦查、预防、情报于一体的正规化、专业化轨道。1993年1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这是党和国家为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形成合力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3、采取有效措施打防并举
  针对腐败迅速发展蔓延的状况,1993年8月20日至2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正式提出了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思路和对策,确定了反腐败斗争的任务。标志着中国反腐败走全面向依靠法治,实行专门机关日常工作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打击与防范并举。10余年来,党和国家以及反贪专门机关在反贪肃贪上的主要做法是:一是突出重点部位,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办。把反贪的重点放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集中主要力量查办贪污、贿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上。二是加强对那些携巨款潜逃案犯的追捕,加强反贪的国际合作。每年利用重大的传统节日,统一行动集中开展专项追捕逃犯工作。为有效打击逃往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份子,中国司机机关先后与蒙古、俄罗斯、老挝等1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三是加强预防措施,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公共权力包括司法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实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申报制度,实行实名制度;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出国备案制度等。四是逐步缩小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力,实行国企改制,加速市场化的进程,使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机会有所减少。
  通过以上措施,在某些方面遏制了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发展,使以身试法者受到惩处。
  五、结束语
  尽管中国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还十分严重,反贪防腐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道路还十分漫长,但我们有信心地说,我们有能力在中国这块土地上铲除腐败。我们高兴地看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快速健康发展,中国民主与法治化的进程不断提速,长期以来一元化的国家集权,开始向多元化发展,部分行政权力向社会转移,权力越来越多地被纳入法律的程序,越来越多地受到民众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滥用权力将成为越来越困难的事情。还有,我们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反贪防贪,把它提高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对待,并得到广大民众广泛的支持,得到国际社会的有力协助,所以,我们的反贪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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