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1986年那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人民权力运动(简称为EDSA运动) 的结束,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组织?D?D你可以把它们称作第三部门?D?D已经被公认为是一个合法的、人民可以用来反映问题的渠道,并且是一个促进社会福利的政府的合作伙伴。1987年的宪法在《国家政策宣言》和《权利法案》中肯定了这样的内容: 国家将鼓励有助于促进国民福利的那些非政府性的、以团体为基础的、或是地区性的组织。 (《国家政策宣言》第2章第23条); 人民(包括那些在公共或私人机构受雇的人)组织联盟、协会或社团的权利,如其目的并不违背法律,则不应被剥夺。(《权利法案》第3章第8条); 另外,在《社会正义和人权法》第十三章中有一条特别的规定,标题为“群众组织的角色和权利”。这一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国家应在民主的框架内尊重独立的群众组织,使其能够通过和平、合法的手段来获得其合法的集体利益并达成其目的,并对其进行保护。(第十三章15条) 群众和群众组织在社会、政治和经济决策的所有层面进行参与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应通过法律来促成良好协商机制的建立。(第十三章16条) 这些规定确立了国家和第三部门的关系框架。虽然对第十三章的具体实施没有颁布单行法,但上述规定所反映的法律精神在几部新出台的法律中是显而易见的。在这几部法律中都规定了某种形式的公民参与和协商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郊区发展和住宅法》、《农业及渔业现代化法》、《土著居民权利法》、《发展中的妇女权益及国家建筑物法》以及《土地所有权全面改革法》中的相关规定;另外,《社会改革和减轻贫困法(共和国法律第8425号)》甚至作出了更大的超越:它创立了一个“国家反贫困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十四名成员组成,每个成员代表一个大家公认的“基础行业” ;另外委员会还必须有一名副主席也是来自于这些基础行业。《教育高度现代化法》则纳入了国立大学、学院决策层中所有职工、学生和校友会的代表。地方政府法案(RA7160)强令每个地方政府机构的发展咨询部和其余四个特定机构中必须有社会团体的代表,同时要求国家机关应该在实施任何地方性的政府项目前定期咨询相关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部门。 上述的这些法律均表明,政府已经对第三部门参与国家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打开了大门,它希望被看作是一个对非政府组织持友好态度的国家。然而,影响着政府管理的众多法律、法规,却使得人民权利运动提早到来,并指引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但并未考量当时的政治气候)。不过这些法律已经与各种新出台的法律、政策、行政命令、法令和政府通告(这些新法是对国内非政府组织出现的新动向的回应)协调一致了。我们将在下面的几个标题中具体讨论这些法律法规:1、组织的类型;2、登记和许可;3、对内部管理的要求;4、税务豁免和财务问责。 然而,法律并不是存在于真空里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和法律所应该规范的人和组织的行为模式和管理模式,都会受到文化和历史因素的限制。我们首先将详细讨论这些因素。
文化和历史环境 在菲律宾非营利组织这个研究项目中,我们作出了这样的估计:1997年,第三部门的数目约在249,000到497,000个之间(见表1)。这些数字包括已登记的组织和未登记的组织;被政府机关承认的组织和未被承认的组织;定期与政府发生联系的组织和一般在内部范围内活动的组织。我们接受有着不同名称的不同组织,如:公司、合作社、基金会、组织、协会、联盟、社团、俱乐部、联合会、研究所、damayan, kapisanan, samahan, hugpo, 以及那些没有类似名称,但却自称为某个组织的团体。我们采用了国家数据统计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发展局及其他政府机构提供的数据,由权威学者评估出的数字,以及由我们的调查得到的数据。我们将重复的部分减去,将漏计少计的数字加上,尽最大的可能使得我们的评估全面和谨慎。在那些被认为太过保守、或者可能遗漏重要数据的地方,我们做出了一个最高限额的补充说明,希望可以作一个平衡(《Cariño》2002:69―86页)。 表1 1997年各组织分布情况(以千为单位) 最低数目 最高数目 政府承认的组织 人民组织 109 114 非股份公司 21 75 合作社 25 41 总计 155(62%) 230(46%) 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 人民组织 60 199 非政府组织 34 68 总计 94(38%) 267(54%) 全部总计 249(100%) 497(100%) (资料来源:《Cariño》2002:85页) 从上述统计表中可以看到,我们现在是把这些组织分为政府承认的和不被政府承认的两种。被政府承认的组织包括所有必须登记的组织,即非股份公司、合作社和工会(在被承认的人民组织那一项里)。它们登记和获得许可的过程将会在以后的章节详述。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那些大量的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 也许表1中62% 的最低估计和 46% 的最高估计所显示的是那些已经得到某种形式的政府承认的组织。合作社和工会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在合作发展局和劳动雇佣部分别进行登记。其他组织则不需要任何的登记就可以自行运作,除非他们在这样的运作过程中寻求与政府发生联系。举例来说,那些寻求成为当地政府特定机构的组织必须由相关的地方政府机构认可; 那些提供特定社会福利的服务性组织必须登记而且/或者须得到社会福利发展部的许可;等等。其他的组织则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其他各个方面与政府形成互动的关系. 这些组织包括各种不同种类的驾驶员联合会 (如出租汽车、jeepney、三轮车等等), 商贩联合会 (肉、干货、鲜花等等), 技术工人联合会 (香蕉栽培者、山洞导游、摄影师、各类工程师和医师), 根据地域区划来组织的团体(街道、 barangay、区等), 以及依据其他基础组成的组织。 他们必须与政府接洽从而维持生计, 在各自的团体中维护和平与秩序, 并保证其偶然筹款不会影响组织的正常运作。 那些大约 94,000 到 267,000个不被政府承认的组织是什么情况呢? 这些组织散落于乡间村镇,在那里人们自发地与同伴联合在一起,这也是“同伴情意”一词的由来。这些组织从barkadahan (gangmates) 、已婚夫妇俱乐部 、砌砖工联合会到社区运动队, 其中包括小团体,也包括无组织的大型社区活动。他们也许不认为自己需要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去登记或被任何政府机关认可,因为他们不需要在非会员中或社区范围外筹集资金、也不需获取执照或者是寻求政府保护。 在家庭调查 中我们发现,这些自发的组织时常被当做是个人捐赠的接受者。这是因为存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人们可能会熟识某个正式组织的某些领袖,而非其他成员。比如,暑期的学生运动队、乡镇祭典或社区节日协会、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害人的援助组织、地方宗教活动如仪仗队和社区祈祷、以及社区特别纪念日和村庄中的特定人群组成的团体如单身父亲/母亲、青年人、妇女、待业青年的联合会等等。在毗邻马尼拉的一个城市的某个居民区中,有一个分布范围最广、也最有权力的组织叫做“Machu- nurin 俱乐部”。这个俱乐部实际上由该地区的所有男性组成。 他们这个组织的名字实际上是源于一个菲律宾人的笑话: 他们戏称他们自己是“machos(大男人)”,但是从“masunurin(服从)” 这个双关语上又宣布了他们对妻子的服从。 machu-nurins 是自发的社区和平和秩序的保卫者。 居民们出于一些特别的需要而求助于他们,比如搬家,抓小偷, 和对社区设备的投诉等等。 这个组织已经存在大约 15 年之久,但是他们从未想到过要去地方政府登记。他们没有任何的官方记录,也不收任何会费。然而,在村庄的空地上他们拥有自己的“俱乐部会所”,屋顶是用小尼巴椰子盖的。 具备如此责任机制的一个组织可以说是非正式的和微不足道的, 但是正因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它也许是最有权威的。 举例来说,他们对青年篮球队的捐赠不会出具任何收据或作任何记载,但是捐赠人可以在观看镇内篮球赛的时候看到球员们的制服和设备,然后就知道自己的礼物被很好地使用了。 在这样的组织里,互惠的价值观(utang na loob)也有很好的体现,比如:某个妇女的教父/母(comadre)是乡镇祭典协会的领袖(hermana mayor),而这位妇女为祭典捐献了钱物,那么她的教父/母也会在她需要的时候做出回赠。 为什么在菲律宾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会得到如此之大的发展? 要回答这一个问题,我们必须研究一下菲律宾的文化和历史。这些因素当然也是被政府承认的组织和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产生发展的共同土壤。 然而, 由于不具备被政府承认的必备要件,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则更依赖于文化和历史经验所提供的养料而生长。 正如我们已经提到过的,由于拥有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群体均可因任何目的形成一个组织。然而,这些政治权利只有在1935年的宪法中才被赋予。除此之外,这些组织中有许多并不是依法成立的,他们也没有意识到可以为其存在寻求政府的保护或者特别愿意去寻求政府的保护。 或许成立组织的那股冲动来自于菲律宾人的文化渊源。 最初的殖民时期前的菲律宾社会可以被视作一个Gemeinschaft,其特色就是大家面对面的交流以及团体中成员的那种集体感。 心理学家认为 pakikipagkapwa (意思是与其他人的全身心的互动) 是菲律宾人的核心价值观, 这意味着菲律宾人更倾向于集体主义而非美国人(菲律宾人的第二个殖民者)的个人主义。这个词的字根是 kapwa, 即分享自己的内心. 任何改变并非全部出于自我, 就如同 pakikipagkapwa 这个词将菲律宾人定义成 “分享我人性之人”一样。 做一个kapwa就意味着成为一个已经存在发展的合作体的一部分,比如bayanihan或是在日常生活中和经济生活上(特别是在农村)平等的个体之间的互相帮助、damayan(在死亡事件和危机发生时同僚好友的援助)以及pagtutulungan(互助)。“Pagtutulungan” 的意思是平等个体之间的关系,更意味着分享同一本土观念的人之间的互助 。 在这样的一种文化里,人们更倾向于成为参与者而并非与社会隔离。 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其实是使这些不断地面对面地交流的人们中间那种互助协作的文化传统“正式化”的一种尝试。 我们之所以把 “正式化” 放入引号,是因为许多组织不愿意陷入正式组织的种种麻烦里:比如要有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章程和条例、会费、要召开定期会议等等。 一些组织只有当有需要的时候,才会召开会议。(举例来说, 在发生灾难时,一些互利组织只有在成员死亡时才会集合,奉献他们应承担的部分用来帮助亡者的家属。) 或在每年的特定时间(比如:乡镇祭典社只有在临近祭典的前一个月才集会,而运动队则只有当计划好的运动会召开时才见面)。然而,一些组织会每月或每周开一次会以便保持联络。 一个组织可能在成员生日那天在其家里集合, 由司仪提供食物和会议需要的东西,不用缴纳会费,花费由大家均摊。 这些组织可能以亲族关系、居住地、职业、或其他共同点及相同兴趣爱好为基础。 比如,在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之外还有那些由邻近的近亲结成的组织或是由拥有同一个祖先或同一家族姓氏的人组成的家族协会。 许多菲律宾人每年组织一次家族集会,大家轮流担任领导工作,并且在财务方面也有不同的安排。 中国裔的菲律宾人有非常多的家族协会,用来维系他们的文化并在生意上进行互助。 他们也许会因为某些贸易政策而组成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游说团并获得登记注册。 邻里间的协会在每一个居住小区广泛扩散。 这些组织会在被迫迁址或面临被拆迁的危险时(这是众多违章住户面临的共同问题),或是当他们想要参予地方政府中并成为其下一个特定机构时,寻求登记注册。与此类似,职业组织如市场摊贩也许会因为友情和近邻关系而团结在一起,但当实施价格垄断时又会出现政治性的变化,换句话说,共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或事件会打乱他们这种非正式的联盟,并促使他们去寻求政府承认或登记注册。 也许最不为人所知的组织是那些当地的在家庭或工作单位范围内存在的群体。他们的组织通常规模很小,而且是由彼此关系十分亲近的人组成;然而,有一些组织可能会扩散得很大并且覆盖许多地域,但同时又保持它们的无组织性和非正式状态。 纵观菲律宾历史,就可以知道这样的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是殖民地时期的人民模仿殖民者的样式建立的。在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邻里间的Cofradias(教友团),就是沿自于罗马天主教神父组织的宗教团体。在没有被官方教会批准的情况下,菲律宾人组织的这些教友团坚持不懈地对民众宣讲一个没有外来压迫的天堂。其中的一个组织称作圣荷塞教友团(Cofradia de San Jose),由阿波里纳-克鲁兹(Apolinaria de la Cruz),也被人称作Hermano(兄弟)Pule,在1841年建立并领导。在所有人都普遍感到外国殖民者的压迫时,这个特殊的兄弟团成员遍及到整个吕宋岛南部(吕宋岛是菲律宾最大的岛屿)。成员们定期向组织奉献以维持其日常运营。当官方教会要求其解散时,Hermano Pule带领他的兄弟们掀起了一场公开的起义。然而,由中央政府派遣的军队最终瓦解了起义军的力量并处决了他们的领袖(《Constantino》1975:第140页)。政府把这些起义军称作 asociaciones ilicitas(即非法组织)。他们中的一些采取了其他的教会形式,其领袖被认为具有护佑教众的属灵能力(他们的护身符是anting anting),他们能医治病人,并能与死人对话(《Ileto》1998:第85-86页)。 在西班牙受过教育的菲律宾人不仅带来了19世纪西班牙的自由主义思想,而且带回了以集会和秘密社团等形式的组织。有些秘密社团仅仅是由朋友组成的,但最重要的秘密社团就是Kataastaasang Kagalanggalangang Katipunan ng mga Anak ng Bayan(最高权威人民儿女党)。三K党和最高权威人民儿女党成为1898年菲律宾解放运动的重要力量。 当然,我们不能说,当一个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扩大到亲朋好友之外后就一定会成为一个反政府的组织。大量的这类组织的存在,其实证明了菲律宾人筹措社会和宗教活动时对大量会员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但是,组织不会脱离社会的主脉搏。在殖民时期,即使各种组织仅仅只是因为社会活动而聚集在一起,但总免不了说起他们应该怎样做才能减轻自己民族的痛苦。当然,直到今天,也存在一些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其主要宗旨就是在他们认为压制了菲律宾民选政府的事项上表示抗议以表达其权利。 当美国人殖民统治菲律宾的时候,各种组织的表现形式是社交俱乐部、商会、职业协会等等。许多新成立的由菲律宾人组成的组织,虽然采纳了美国人的方式,沿用了美国人的名称,却与美国人的组织有实质上的不同。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菲律宾鼓励妇女参与政权的组织,这些组织宣称它们具备同样的宗旨,但却明显偏离了妇女参政运动的国际规范。她们也是在街上游行,但在其他每一个方面她们都不愧为妇女的典范――不仅仅是忠实的妻子和母亲,同时也是选美皇后和承担家庭责任的职业妇女(《Roces》2001) 然而,菲律宾人参予社团组织的这种嗜好并不会阻止他们脱离组织,或是解散组织然后重组另外一个。菲律宾人的文化其实是pakikipagkapwa-tao的价值观,通常表现为pakikisama(简译作“人际关系上的圆滑” ),互惠和团结一致。然而,这些与人为善的价值观,也有它们消极的一面(《Enriquez》1989)。菲律宾人若是没有他们的amor propio(西班牙语,意思是民族自尊感),就不是菲律宾人了。这源于一种羞耻(hiya)文化,这种文化来自于一种深植于他们内心的敏感性,使他们无法将批评看作是表达不同意见,而是看作是对个人的侮辱或冒犯,一种对自己的拒绝而不是不同思想的表达。这样的话,在组织中就形成了不同的对立面,这就可能导致党派斗争,最终导致组织的分裂瓦解。斯道福杂志(Stauffer)1966年刊曾以嘲笑的口气暗示说不久以后就只会有两个社会了,一个是左眼社会,一个是右眼社会(译者注:这里作者的意思是人们的分立是如此严重,就好像有些人只用左眼看人,而另外一些人则只用右眼看人一样),就如同在医生的职业协会中持不同意见者之间那种严重的分立一样。近来,响应国家政策而产生的非政府组织联盟已经分裂,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无法接受别人修改自己最初的设想(《Miller and Abad》1997)。他们中有一些是由于程序上的分歧而退出联盟,但另外的组织都是因为觉得如果不能在与盟友和政府的谈判中占上风是很丢“面子”的事。这样,最终形成联盟的那些组织,在宗旨上没有什么大的差别,而组织内个别领袖人物的态度则成为该组织能否与别的组织合作的关键。 在菲律宾的法律体制下,第三部门的发展运作是与其文化、历史有冲突的。
组织的类型 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划分第三部门不同组织类型的框架。在早先的研究中,我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存在一个政治分支和一个经济分支,这两者是菲律宾市民社会和非营利组织的共同组成部分。(《Cariño》2002)。 政治分支是带有政治目的的组织,他们不仅以提高社会福利为宗旨,而且为广大人民众代言。他们正是宪法中所说的那些“独立的人民组织”和“非政府的、以社团为基础的或地域性的组织”。他们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中没有就对这些组织的管理做出特别的规定,除非他们作为非股份公司登记注册。 “独立的人民组织”在宪法中的定义是“公民组成的善意团体,具备提高社会福利的能力,并有固定的领导人、成员和结构” (第13章15条)。宪法中出现的“独立”这个词也许象征着组织相对于政府来说是独立的。然而组织并没有把这个定义当成他们的标签,整个社会也没有把他们看作是独立的人民组织。正如宪法所定义的那样,它包含的范围比通常人们认为的“人民组织”更大 。国家经济发展委(NEDA)使用的“非政府组织”这个定义则包含“私有的、非营利的、自愿组建而成的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团体,其主要的目的是提供服务。根据这个定义,合作社也应被看作是非政府组织(NGOS)”(NEDA 1989)。实际上这个定义指向的组织与所宪法定义的组织是一样的。 经济分支则由那些(无论它们的宗旨是什么)与经济组织做着一样的事,但却被恰当的称作“非营利机构”(NPIS)的团体组成。它们包括非股份公司、合作社、工会、互利协会等类似的结构。一个“非股份公司”在公司法中的定义是“一个组织……其收入不会被当作红利或股息分配给组织成员、受托人或管理人员……”(87款)。它是“为了福利的、宗教的、教育的、职业的、文化的、友情的、文学的、科学的、社会的和为市民服务等目的,或是为着实现其他类似的目的,如贸易、工业、农业等,而组成建立的协会或联合体”(88款)。若想被政府认可为一个非股份公司,一个组织必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请注册登记。 非股份公司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就是基金会。基金会其实就是一个名称中带有“基金会”字样的非股份公司。它可以是为着福利的、宗教的、教育的、职业的、文化的、文学的、科学的、为市民服务的或其他类似目的组建而成,并拥有至少100,000菲律宾比索(约1800美元)的基本资金 。基金会不会享有比非股份公司更多的权利。它之所以使用这个名称只是将其从其他功能相同的组织中分别出来,这个区别就是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大学和医院里,我们尤其可以看到许多基金会和宗教性的非股份公司在运作,而它们周围绝大多数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基金会和其他非股份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的,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则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一个合作社至少要由15人组成,必须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 1、鼓励成员节俭储蓄; 2、为鼓励生产和节俭的目的筹集资金并提供金融保证; 3、鼓励成员间生产和销售的体系化; 4、为成员提供实物、服务及满足他们的其他需要; 5、在成员中间推广专业知识和技术; 6、获得土地并向成员提供住房福利; 7、承保成员的损失; 8、提高加大会员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教育程度; 9、建立、拥有、租赁或运营合作社的银行、合作社的商品批发、零售体系、保险体系以及农业、工业的加工企业和对外市场; 10、协调运作合作社的活动并: 11、组织进行所有有利于本规定之实施的活动(共和国法令第6938卷第2章第6款); 合作社,如同非股份公司一样,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可以起诉、被诉并有继承的权利。但它向合作发展局提交的是合作社章程,而非公司章程。合作社可以是由自然人组成,只具备一级结构;或是由合作社组成,有两级结构甚至更多。 工会是一个由雇员组成的联盟或协会,或是为了与雇主就雇佣条款进行谈判交涉而组成的协会的集合。工会是在劳动雇佣部(DOLE)下属的劳动关系局(BLR)进行登记的。 2002年的Lerma and Los Baños上引用了一个最高法院的决定,即在劳动关系局进行的登记要比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更能确保该工会享有劳动法授予的合法工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互利协会的主要目的是在会员生病时向其提供福利,在会员失业时提供经济援助,在会员死亡时则向其家属支付一定数额或非固定数额的抚恤金。 互利协会的法律依据是1978年的保险法,它需在保险委员会(IC)登记注册。
登记的要件 从整体来说,组织是不以登记为其存在和运作的要件的。依据宪法赋予的集会和结社自由,任何群体都可以因为任何目的而聚集在一起。仅仅当该组织需要从政府那里获得某种利益,或是试图做一些国家已经规定必须受政府管制的事情时,登记或是获得政府的许可才是必须的。在这种情形下,该组织必须依照其不同的组织类型来获得相关的政府认可。工会必须在劳动雇佣部(DOLE)登记,合作社在合作发展局(CDA)登记,互利协会在保险委员会(IC)登记,其他的组织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登记条件 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所有有意登记为非股份公司的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1、组织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文件; 2、确定组织的名称的声明或书面的要求更改组织名称的声明(如需要的话); 3、要登记的各类事项清单; 4、支付登记费用如程序费、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会员费、书费或印章费; 5、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决议,声明该组织将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非股份公司的规定; 6、由组织秘书长认可的一份会员名单。当增加会员或会员情况发生改动时还需提交一份请求书,其上注明要增加的会员或会员改动情况; 7、捐献者名单和由保管人认可的捐献款项。 前四项约束所有类型的公司,即股份公司和非股份公司,后三项则只针对非股份公司。另外,宗教组织只需要提交信仰声明或是教会纪律规范,选举结果声明或首席神父,教师、拉比或主持长老的任职信,所有的财物清单,以及由首席神父、教师、拉比或主持长老出具的确认声明或核实信。 注册费用是很少的:40比索(p40,相当于0.72美元)的名称核定费或名称保留费;210比索(3.75美元)的程序费;另外还有210比索的法定其他程序费,以及75比索(1.35美元)会员名册的登记费。所有的文件都备齐后,登记程序可以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近来,还开放了网上注册,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电子注册机来完成,注册批准后会颁发一张组织成立证明。(SEC 2002b和2002c)
其他类型组织的登记要件 合作社登记要求提交章程、法律规定的文件,责任人保证金,保管人宣誓书(保证遵守关于捐款的规定),以及合作社可行性调查报告。登记工会则需:填好的申请表,工会职员姓名及住址,工会的主要办公场所,筹备会的会议记录及与会人员名单,代表会员名单(至少应占所有与劳资谈判有关的劳工人数的20%),财务报告,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正式批准文书(指成员内部)以及参与批准程序的人员名单。工会要向劳动关系局支付50比索(约0.9美元)的注册费(劳动法第234款)。工会联盟以及全国范围的工会还需要至少10个地方分支机构出具的支持该登记申请的声明,地方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场所,以及每个分支机构内所有的成员名单,每个地方分支机构必须有一个确定的行业内的全权谈判代表。 虽然非股份公司必须满足更多的法律要件,但我们可以看到合作社和工会都必须证明它们存在的必要性,而非股份公司则无需这样做,合作社必须证明它们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而工会则须表明它们可以调动其下属的成员组成有效的谈判机构。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出的只是一个公司证明。进行某种运作的协会、基金会或是其他公司需要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申请之前将他们的组织章程提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以获得首次审批。为福利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基金必须自保险委员会获得登记证书,教育类的机构必须自教育部(基础教育),技术教育和技能发展局(TESDA)(职业技术培训)或是高等教育委员会(第三级教育)事先获得许可或是批准,医院和诊所则须从卫生部的执照和规范司事先获得许可或批准。社会工作组织需要从社会福利和发展部(DSWD)拿到一个许可证,如果他们希望与政府的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发生联系,这些组织可以寻求相关的地方政府部门认可。
认可和获得许可 当某个组织寻求登记时,(假设并非所有的组织都必须登记),它其实是同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登记就意味着去让政府认定该组织是否能在其宗旨、会员组成以及财务方面满足最低的法定要求。协会在寻求认可时实际上是在从政府那里寻求更多的东西,除了要求国家承认其存在之外,这还意味着国家和组织之间一种更深层次的承诺:从组织的角度来说,它们是在寻求参与政府计划和政府项目的权利,以及(或者)为自己的项目获得政府拨款;相对来说,政府就是在承诺它要着手制定标准,进行检查并规范管理。这些都是在确定该组织对政府的直接责任,以及在更大的范围内对公众的间接责任。 在这一节里,我们将首先讨论从政府获得认可的一般条件,然后我们会详细说明在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环境等方面以及对地方政府的特殊规定,这些领域里存在着大量的非营利机构。也许人们会注意到,对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定是约束所有组织的,无论其是否营利,只有在环境和地方政府机构这两个领域内才有对非营利组织的特殊规定。 在1989年,国家经济发展委(NEDA)公布了一个针对政府认可的一般性规范,允许非政府组织(NGOS) 参与政府的各类项目(NEDA1989)。这个规范特别规定,不允许设立任何的上级组织来对非政府组织(NGOS)进行认可,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应遵照“简单、减少官僚作风的标准”来行事,它还列出了以下组织的最低标准: 1、广泛的会员机构; 2、正直、承诺; 3、档案保存制度; 4、完善的组织目标和方针; 5、具备管理能力; 6、足够的资金; 7、吸纳会员的能力; 8、支持地方分支机构的能力(以现金或其他方式); 9、经常性(行政)开支与总支出的比例应在20%――30%之间。 国家经济发展委另外还规定,在认可的程序之外,政府还应每2―3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NEDA 1989)。然而现实中,政府各部门并没有在其认可程序中严格的实施这一规定,因为工作量实在太庞大了。 那些从政府部门获得认可并因而获得资金支持的组织必须与政府签订一个协议备忘录(MOA),该备忘录必须详细说明项目的目标、预期的受益人、预期的援助、评估项目实施的标准、以及完成项目的日期,还应写明项目的实施的计划和步骤、采购的规范、报告、监理和检查程序。另外,项目的接受者还应向政府的监管和评估部门提交在经济、效率和影响力这三个方面的报告。(《Lerma and Los Baños》 2002) 组织还被禁止将政府拨款用于现金市场、储蓄和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组织也应保证下列事项的实现: 1、确保项目的实施与协议备忘录相符; 2、维持多个储蓄账户的分立性,并将每笔自不同的政府部门获得的援助记录在案; 3、要求受益人出具项目完成认证函; 4、提交需要的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情况表; 5、提交项目完成证明,并附上需要的证据;如果项目拨款为100,000比索(约合1,800美元)或者更多,还需要提交被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6、将未使用的金额退还给拨款机关,或者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允许将剩余的部分用于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如为医疗机构购买更多医疗设备,为人力开发项目购买更多书籍,为学校购买桌椅等等。)(见《Lerma and Los Baños》2002) 工会和合作社各自依照与其相关的法律以及在劳动和雇佣部(DOLE)和合作发展局(CDA)中的规定,来完成其对政府的告知程序。
内部管理规范 公司法(Batas Pambansa Blg. 68)规定了对所有公司(包括非股份公司)的管理模式:即要有董事会,对公司权力的声明,依法确定的公司规范,以及审计和会计方面的要件。合作社遵循的也是一个修改过的公司的管理模式。法律不要求工会也采纳这样的一种模式,但工会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类似的职业资格并承担类似的责任。
非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合作社中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组成的,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类公司中行使公司权力的机构” (证券交易委员会 2002e)。 公司法对非股份公司使用的术语是“受托人委员会”,而在股份公司中则可以将这些人称为“受托人”或“董事”。公司法将这些成员称为“依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公司中组成‘董事会’的人,并被授予了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RA 6938)。在公司法附件1中可以找到这些不同的董事会的区别。 公司法中列举的公司权力如下: 1、“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被诉” 2、“以公司名义继承(权力)……” 3、“选择并使用公司印章” 4、“根据本法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 5、“遵守公司规范,不违背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并遵循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作出修正和撤销公司行为的决定……” 6、“……确认公司成员” 7、“公司进行合法交易时,应合理地、必需地采买、接收、占有、授予……或处理这样的不动产及个人财务……” 8、“依法规定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联合” 9、“基于公共福利或是医疗的、福利的、文化的、科学的、促进市民社会发展的或其他类似的目的(对政党的援助和参与党派活动除外)提供合理的捐助。” 10、“为其董事、受托人、主管人员和雇员建立养老金、退休金和其他福利计划。” 11、“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对公司宗旨的实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和必需的。”(BP68,第4章36节) 上述这些非营利组织所享有的权力同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所享有的权力是相同的(除了第6项是针对非股份公司的)。除此之外,股份公司还有权签发和销售股票。这些公司的权力和能力同样也适用于合作社,但RA6938(第9章)添加了这样的规定:合作社有权加入联盟或工会。这与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联合是有区别的 。它在使用公司印章这方面未作规定。 非股份公司的受托人委员会可以少于15人,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决定或适用该类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是该组织的成员而且每位受托人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如果每年有占全体人数1/3的受托人任期到期,那么应将任期错开。除非公司章程和法律另有规定,非股份公司的主管人员可由公司成员直接选举产生,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为菲律宾居民(BP 68)。 合作社的董事会可以由5―15名成员组成,董事任期为二年,连任不得超过连续的三届(RA6938,第38章)。法律对董事是否必须是菲律宾居民未作规定,只是规定了股份公司和非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菲律宾居民。 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目,也没有规定任何数目上的限制。董事除了必须是公司成员外,每位董事还必须至少持有一份公司股票。
董事会的选举和董事资格 非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公司成员来选举,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则由其会员选举,均采取每人一票的原则(BP68,RA6938 第37章89款)。这与营利公司其成员依据所持股份数量来投票是不同的。每个分公司或子公司享有5个票权,他们的票数由母公司(总公司)的会员进行累加。(RA6938第37章) 要在非股份公司和合作社中成为董事会成员,其唯一要件就是具有会员身份且享有良好声誉。要成为工会的主管人员,条件也是一样。原先有一个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必须是没有参加过任何颠覆国家的组织及没有任何卑劣的犯罪行为,但这一条已经被RA 6715第16条废止了。然而,如果我们看一下公司管理法中有关董事会管理的那一章,就会发现更多有关私有公司董事会成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如教育程度、胜任度、对业务掌握的程度、年龄要求、正直、廉洁、勤勉等(第2章第4条)。其中对董事资格的丧失还有更详细的说明:包括要有法院对其犯罪行为的宣判,欺诈行为,还列举了一系列欺诈行为或违法行为,包括无力偿还债务(第二章5条)。由于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营利组织而做出的,我们可以看出,与第三部门相比,营利组织对其董事和管理人员有更高的要求。
受托人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非股份公司的受托人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1、在所有与其对组织和组织财产所担负的责任相关的交易中,以及他们本身与组织和为组织而进行的交易中,应给与最大的信用,保持最诚实的态度,并作出最公正的决定。 2、为组织而非其个人的利益行使权力。 3、不因其在组织中的地位获取私利。 4、当代表组织行事或以个人身份与第三人交洽时不获取与组织利益相悖的利益。 5、当管理和运作组织事务时不规避其责任和职责。 从组织获取私人经济利益,是被严格禁止的。法律的规定是:非股份公司的收入不得使任何个人成员得益。组织自其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利润必须完全用来实现其组织宗旨,不得以红利或股息的方式分配给组织成员、受托人或管理人。但这一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作社的主管人员和成员,他们是可以自其投资中获得合理回报的。 那些有意地或明知地支持或赞成组织的明显的违法行为的组织成员或管理人员,以及在组织管理中完全疏忽其责任或是不尽责的人员,和获取任何与其对组织的责任相冲突的个人利益或金钱利益的人员,都要对组织成员和其他人所承担的所有损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或管理人员要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并且必须赔偿正常情况下本应由组织获得的利润。该成员还应在任何刑事和民事的法定惩罚之外,被处以罚金或不少于30天、不多于5年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见《Lerma and Los Baños》2002) 对于工会来说,其主管人员应履行工会宪章中规定的义务及职能。对于合作社来说,其董事、管理人员和委员会成员在发生下列损失或利益损失的情况下,要对合作社、合作社成员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1)有意地或明知地支持或赞成组织明显的违法行为;(2)完全疏忽自己对合作社的管理责任或不尽职;(3)董事、主管或委员会成员获取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个人利益或金钱利益;(4)在组织委托的任何事项中违背其职责,企图获取或已经获取了任何与组织利益相违背的利益或权益。(RA6938,第46章) 股份公司对董事的要求与此类似,但标准更高,根据公司管理法: 董事这个职位应该是一个信任和信心的职位。董事应当以透明、负责和公平的方式来为公司追求最佳利益。董事应以一个领导者的姿态,谨慎小心、正直廉洁地带领公司长期保持稳步上升。董事要对不同的客户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有权期待该组织在一个谨慎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解职 受托人、主管或非营利组织的董事,无论是否有任何原因,可由2/3有投票权的成员投票决定解除其职务。这一投票可以在一般的成员大会中进行,也可以专门为此问题召开特别大会。董事会无权解除其成员的职务,因为这样的权力只有组织成员才享有。同一成员大会可选出另外的人选来填补因解职而造成的空缺,或者在成员例会上进行选举或特别为此而召开大会进行选举。被选上的填补空缺的受托人的任期应为被解职人员任期中剩下的那段时间。在工会中,主管人员如果不能维持良好信誉,那么他就可能会被解职。在合作社中,只有在主管人员丧失信用并召开必须的听证会后,才可以被解职。(见《Lerma and Los Baños》 2002)
总结 在菲律宾大约有1/3―1/2的组织选择了不去登记,因而它们就不受这里讨论的法律所管辖。而那些登记了的组织,在公司管理方面则要满足一定的要求。非股份公司的管理委员会享有同营利公司的董事会相似的公司权力。法律在选举制度、规模、任期限制和自组织获取私利等方面对非股份公司和营利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然而,尽管叫法或称呼不同,无论是非营利组织还是营利组织,对其董事会成员的操守:如正直廉洁、责任感等都有类似的严格标准。
税收豁免和财务责任 在菲律宾开办一个非营利组织,从资金的角度来说,是非常容易的。一个非股份公司仅需花费535比索(相当于9.7美元)就能获得一张公司证明,而工会则只需50比索,大约是一顿快餐的价钱。非营利组织还可以从政府及各项法律中获得其他财政鼓励,这些鼓励措施包括各种税收减免,政府拨款及官方提供的援助;反过来,这些鼓励措施也将各受益组织纳入到国家审计和其他各种责任的制约之下。
税收减免 只要非股份公司的收入不会使任何成员或个人获利,它一般就可获得所得税豁免。1997年的“税务全面改革法”规定下列组织可享受税收豁免: 1、非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的劳工组织、农业组织或园艺组织; 2、互利储蓄所(不以股份代表其资本金)和合作银行(非出于共同目的而组织资本金、非营利); 3、受益人协会、社团或公会。以会员的利益为唯一目的而运作,如兄弟会提供的住宿便利,互助协会,或由雇员组成的紧密性团体,在发生死亡、疾病、事故或其他事件时,仅向其会员及会员家属提供金钱援助。 4、由其会员所有并单单为会员利益而运营的管理经营墓地的公司; 5、为宗教的、福利的、科学的、体育的或文化的目的,或为安置退休军人而成立和运营的非股份公司或协会,其净利润和资产不属于或不应分配给任何成员、组织者、管理者或其他特定人员; 6、非以营利为目的而组建的商业团体、商会或贸易委员会,其净收入不分配给任何私人持股者或个人; 7、非以营利为目的而组建的市民组织或团队,其运作只是为了提高社会福利; 8、非股份或不营利的教育机构; 9、政府教育机构; 10、农民保险公司或其他互助性的台风、火灾保险公司;互助性沟渠和灌溉公司、互利的或合作性的电话公司,或类似的纯地方性的组织,其收入单单来源于其评估出的日常花费及会员费; 11、以销售代表身份组织起来的以销售会员产品和返还销售所得为目的的农民、水果种植者的组织或类似组织,由于其销售的数量大而使得销售成本降低(第30条)。 税收豁免并不适用于为了营利的目的使用其资产从而获得的收入,无论这样的收入是否与其组织宗旨直接相关。(见表2) 表2 非营利组织可征税收入税率表 收入类型 税率 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税前净收入的34% 捐赠的钱物 豁免 消极投资收入 银行储蓄利息 20% 在外国储蓄机构的储蓄利息 7.5% 外币交易的收入 10% 皇家勋章、奖章和奖品 20% 销售不动产所得 净销售额或公平市场价格的6%,适用更高数额。 持股所得股息 100,000比索以下:净收入的5%,超过100,000比索:净收入的10% 数据来源:《Lerma and Los Baños》2002 劳工组织也可获得所得税豁免。在政府登记的合作社如果不与非会员和一般公众发生交易,那么也可获得类似的税收豁免(根据国内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然而,如果他们与非会员和一般公众发生交易的话,他们获得的豁免额则取决于其累积的基金额及未派发红利的净储蓄额。那些存有不超过一千万比索(约合180,000美元)基金和净储蓄额的合作社可以获得包括国家的、城市的、省级的、市级的或地方的(baranggy)的税务豁免。另外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他们还可获得海关税,进口机器设备、部件时要缴纳的提前销售税或补充税的豁免。那些拥有一千万比索以上基金的合作社则必须支付全额的税款,但自其注册之日起十年之内可以免交所得税和销售税,也可免交地方税及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发生交易时应征的税款(《Lerma and Los Baños》2002)。 在增值税(VAT)这一方面,由CHED(译者注:作者未作详细说明CHED是哪个部门)和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可获增值税豁免,特定的农业销售、电子、信用和具备多个宗旨的合作社,特别是那些小型的合作社,也可得到同样的增值税豁免。然而,一般的非营利组织都要缴纳10%的增值税,无论他们是从事销售、运输、交易、租赁(货物或财产)、托收服务还是进口贸易。当然,一般这些组织都会将税值转嫁到受益人或客户身上。(《Lerma and Los Baños》2002) 获得认可的医疗机构进口的物品,由教育部认可的图书资料,以及对“那些由国家经济发展委(NEDA)推荐并由总统特许的国家级经济发展计划”有利的图书资料,均可获得关税豁免。(关税和海关法第105条)
捐赠者的税收豁免 捐赠者向由国内营利管理局(BIR)发放了《豁免证书》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可以申报税费减免。在目前的程序下,这还需要菲律宾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PCNC)的批准,整个批准程序自该非营利组织向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秘书长提交请求发放《豁免证书》的申请、交付申请费及相关文件时开始。如果文件审查合格,该组织还会被继续评估,评估的方法包括评估团的实地调查。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发放证书的标准包括:组织宗旨及目标、资源、项目实施和评估程序,以及未来的规划。 任何符合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标准的组织都将被举荐到国内营利管理局,后者将为该组织发放一张“受赠机构认证书”,这个程序实际上是向捐赠人证明受赠组织的信用和财务责任并帮助捐赠人来鉴别选择与其捐赠目的相一致的受赠人。 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与财政部共同签署了一个“协议备忘录”,这个备忘录使其获得一个行业自律的资格,从而可以对申请成为受赠机构的非营利组织进行认可。 这样的认可是国内营利管理局向那些获得认可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者授予税收豁免的基础。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是由6个大协会构成的:包括基金会协会(AF) ,教会―商业发展会议(BBC) ,非营利组织发展协调大会(CODE―NGO) ,公司基金会联盟(LCF) ,全国社会发展基金会委员会以及菲律宾社会进步事业联合会(PBSP) 。 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奠基人的最初设想是希望将认可捐赠人及其受赠机构这一方面的内容纳入到当时还未获通过的全面税收改革法中。但他们最初的草案没有被采纳。 他们与政府当局协商并将其建议放到了税收豁免那部分规定里。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中有一名国内营利管理局的代表,但是其余的成员,包括主席,都是由其成员组织选举产生的。值得注意的是,国内营利管理局完全接受了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的建议,这样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现在就被正式纳入了市民社会的自律机制中。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确立了十分严格的鉴定标准,并且已经因其处事公正而获得了良好的声誉。这个委员会周密的调查工作是由会计师、审计师队伍中的自愿者组成的一支团队完成的。 除了充当“好管家”之外,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同时也希望自己能促进整个非营利领域中的专业程度、透明度和责任感。目前,其认证程序仅限于以下类型的组织: 1、非股份公司或协会,其组建及运作方式仅以宗教、福利、科学、体育、文化或安置退伍军人为目的,其净收入或资产不会分配给任何组织成员、组织者、主管人员或任何其它特定人员。[税法1997:第30条(e)款]; 2、市民联盟或组织,非以营利为目的而组建,其运作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社会福利[税法1997:第30条(g)款]; 3、非股份的、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税法1997:第30条(h)款]; 如果某组织符合认证程序的要求,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的理事会将为其发放1年期、3年期或5年期的认证证书并且会向国内营利管理局举荐其成为受赠机构。而国内营利管理局则将向该组织发放“受赠机构认证书”。PCNC的认可,可以使向受赠机构的捐赠人免交税款,但这种豁免只适用于地方捐赠。涉外捐赠(除一些有资格的国际组织外)将可能被课以30%的赠与税。 如果涉及专业领域,机构捐赠人每年的可征税收入在未征税前数额中的5%是可以免税的。个人捐赠人的比率则是10%。然而,那些补偿性的收入是不可以因向非营利组织实施捐赠而获得税收豁免的。 那些因其专业领域的缘故而向政府、特定的外国机构及被认可的国内非营利组织(其组建和运作仅仅是为了科学的、研究的、教育的、品德培养的、青少年发展的、发展体育运动的、健康的、社会福利的、和文化的目的,或上述多个目的)捐赠的公司或个人,其全数捐赠额都可以获得税收豁免。受赠机构的净收入不得向任何个人进行分配。(《Lerma and Los Baños》2002)
申报和审计要求 每一个非股份公司都必须在年度会议结束后的30日内提交一份情况总结表(GIS),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提交一份审计过的财务报表(AFS)。每年收入少于10万比索(约合1800美金)或总资产少于50万比索(约合9000美金)的非股份公司也可以提交一份由信托人宣誓做出的财务报表。上述所有的文件均应由一家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这条规定要比那些针对股份公司的规定宽松的多。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任何注册资本超过5万比索(900美金)的股份公司都必须提交独立的审计报告,这只是非股份公司的1/10。股份公司收入达到5万比索也要提交审计报告,这只是非股份公司的一半。(SEC2002d) 法律的宽松同样也体现在对非股份公司的惩罚措施上。由于未遵守申报程序或迟延申报所导致的罚金一般只是股份公司罚金的一半。(SEC2002a) 如果非营利组织自政府获得拨款,那么这样的拨款的储蓄记录要由审计委员会来审计。这个委员会是宪法规定的政府财政部门。审计委员会的某位高级官员说,在1989―1991年对42个政府资助的非营利组织的审计中,他们发现有56%的拨款有财务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不提交财务报告,疏忽财务责任,到期不归还未被使用的拨款等等。总得来说,这些问题都不大,但它们说明了组织们对政府的规定很生疏,或是不按规定保存收据和记录,还有就是对执行规定不屑一顾。这种情况促使审计委员会呼吁要加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间的财务联系……,必须加强两者之间的更紧密的合作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控……,这样才能确保两者之间签署的协议备忘录的确切实施。”(《Creencia》1994:235页)
总结 就获得和使用拨款以及在该拨款的会计事务上,非营利组织得到了政府的支持。非营利组织还获得了很多税收豁免。这些涉及多个税种的税收豁免,清楚地表明了政府支持非营利组织,特别是那些刚刚成立的、小规模的组织的意愿。另外,政府还减免了向这些机构进行捐赠的人或公司的一部份税款,并允许一个新成立的组织(译者注:即PCNC,非营利组织鉴定委员会)在认证受赠机构的程序中发挥主要作用。,这也为非营利组织的自律制度开启了一条新路。 对非股份公司的申报要求要比对股份公司的要求宽松。然而,非营利组织对政府审计规定的不熟悉,与其他因素相比,好像更是导致其财务问题的主要原因。
结论 以上论及的内容仅仅是影响菲律宾第三部门的法律、法规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些法律法规是与菲律宾的文化、历史背景相冲突的。这样的历史、文化背景不仅产生了大量未被政府承认的组织,而且同样影响着获得政府认可的组织的行为模式。在这一部份,我们将要试着综合分析以上的所有情况并讨论这些情况所要说明的问题,从而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基于这个目的,除非需要确切声明是某个特别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我们将用“法律”这个词来概括表示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性解决方案及行政命令。
在注册和政府规范方面 本文开始的时候我们就提到了菲律宾是一个对非营利组织很友好的国家,然后我们还总结了第三部门自律性的法律、行政性规范以及与政府和其他团体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事实上许多法律是在人民权利运动(EDSA)发生之前通过的,但我们发现,这些法律大多是由于宪法的鼓励而出现的。 首先,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法律规定这些组织必须要登记注册,而且组织也持续享有选择登记还是不登记的自由权。我们估计有一大部分的组织选择了不去登记和获得政府许可。事实上他们很满足于这种与其他“同志” 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用政府来施加保护或是寻求政府帮助的状态。 菲律宾人是愿意与他人交流的,虽然在他们与别人的关系中也有很多个性的流露。 其次,登记是有好处的。登记赋予了一个团体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其从它的组成人员里分别出来。除了合法性以外,登记还使组织享有固定的名称并提供一种稳定感。许多组织选择登记是因为它们要求政府资助或寻求施惠者或捐助人,而这是需要有政府批准的。登记也赋予了组织定期参与政府决策和政策实施(比如成为特定政府地方机构和国家顾问)的可能性。在社会福利和发展部登记注册的组织就有获得培训和财务资助的途径。 有些情况下,登记不是一个选择而是法律的要求。如果某个组织涉及的领域涉及公共利益(这是国家已经有法律规定的),比如提供教育、健康服务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福利,它就必须获得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是使公众获得好处,而并非是组织获益。 第三,政府机关倾向于使登记和认可的程序和要件简化,这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委(NEDA)的规定相符的(即不得为解决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关系而再行设立一个机构)。 第四,政府―组织的关系也许并不完全是由法律来调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法律被解释和实施的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那种内在精神的产物。也许前面提到过的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种种支持在一个政府与市民关系呈基本对立状态的社会里会被看成是具有威胁性的。由国家经济发展委(NEDA)制定的那一长串组织与政府合作的标准和类似的一长串组织董事会成员要具备的种种资格会被认为是过分苛刻的,是不适于政府―非政府组织关系的积极发展的。而法律对价值的要求,不但令人生畏,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还不够严谨,组织们很难达到这样的标准。 我们注意到目前的登记体制实际上与原来军事管制时期的体制是大致相同的。这与斯里兰卡的形势相似:斯里兰卡实行着同样的登记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组织们承受着政府施加的压力,政府并没有将它们看成是合作伙伴。(《萨瓦蒂阿运动》1990―1991;1993―1994)
在内部管理方面 法律赋予了非股份公司和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相同的公司权力,这样做实际上是给与了组织同样的法律人格和独立性。这也许可以说明它们被看成是同等重要的经济单位,虽然它们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不同的目的。法律对两者的不同规定是基于两者实质上的差别,即股份与会员资格的差别。基于这一点,虽然合作社像股份公司那样拥有股票,它们仍然正确地被划分到了非营利组织里面。这一点使得法律原来的设想被彰显了出来,也就是说,虽然第三组织是经济体,但它们仍然应该被看成是民主制度的土壤。会员,而不是股份持有者,有权选择领导人,而且每个人的投票权都是一样的。 我们这个项目研究的是实践过于研究法律,所以,了解那些获得了政府认可的组织(须具备董事会)是怎样贯彻这个民主的原则,那些未获认可的组织又是怎样或是否在其内部施行了民主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对已获政府认可的组织的要求是:须具备受托人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来管理组织事务。由于大量的组织并未寻求到政府去登记,所以这一条对组织管理机制的正式要求并不如法律规定的那样被广泛地采纳。
参考文献
一般性论文
Cariño, Ledivina V. (ed.) 2002 《在国家和市场之间:菲律宾的非营利机构和市民社会》。 Diliman, Quezon市:菲律宾大学国家公共管理和政府管理学院: 市民、领袖和民主研究中心。
Creencia, Flerida. 1994. 《非营利组织的责任》,菲律宾公共管理杂志38: 3: 224-236页.
Lerma, Carol C. 和 Jessica Los Baños. “法律和非营利组织” Cariño 2002: 177-200页.
Naga 市人民委员会 2001a. “NCPC: “当人民参与政府管理时……一个论坛。” Naga市Villa Caceres 酒店, 8月10日。
Naga 市人民委员会 “第13届大会和第5届基金会纪念大会程序”, Naga市 Oyster Villa,12月17日。
萨瓦迪阿运动 1990-1991. 年刊 1993-1994. 年刊
菲律宾共和国文献
国内和地方事务部(DILG). 2003 “Gabay sa Mamamayan Aksyon中心项目(GMAC):确定市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指导方针” ,备忘录期刊2003-53号,3月19日.
社会福利发展局(DSWD). “关于社工或社会福利与发展机构获得许可的指导方针”,社会福利发展局[1999]29号令。 “关于登记与许可社会福利与发展机构代理与确认社会福利与发展项目与服务事项的多项规定” 2002年度140号行政令
Naga市市政委员会 第95-092号条例: “在市政管理中建立市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决定”
国家经济发展委( NEDA). “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协作的指导方针”, 国家经济发展委 [1989] 第2号会议决议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78 “综合整理菲律宾所有保险业法律的决定” (1978年保险法) 第1460号总统令,1978年6月11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78 “综合整理菲律宾所有关税和海关法律的决定” (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 第1464号总统令,1978年6月11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7 “关于使用现代手段提高农业与水产业效益,通过充分的、专一的、和理智的支持促使上述产业应对全球化的挑战,以及为此目的和其他目的拨付专项资金的紧急法案” (1997年农业和渔业现代化法). 共和国法令第8435号,1997年12月22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7 “修改国内营利法的决定” (1997年税务改革法). 共和国法令第8424号,1997年12月11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0 “制定菲律宾合作社法的决定”。 共和国法令第6938号,1990年3月10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5 “加强土地所有权全面改革项目实施的决定” 共和国法令第7905号,1995年2月23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88 “关于开始全面的土地所有权改革以提高社会公平程度和工业化程度,并为改革的实施提供框架的法案”(1988年土地所有权全面改革法)共和国法令第6657号,1988年6月10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80 “菲律宾公司法”。Batas Pambansa Bilang 68. 1980年5月1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关于加大对劳工的保护,加强自立组织、劳资谈判、以及和平协商中工人的宪法权利,促进行业内的和平友好秩序,在劳资纠纷中优先使用自愿者模式,以及重组国家劳工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根据第442号总统令修改,也被称为“菲律宾劳动和为劳工及其他目的拨付款项法” (Herrera-Veloso Law). 共和国法令第6715号,1989年3月2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7 “关于向国家认可的大学和学院的管理委员会授予权力、以及任命校长及校长任期的决定” (1997年高等教育现代化法)。共和国法令第8292号,1997年6月6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4 “创立高等教育委员会以及为此拨付专款的决定” (1994年高等教育现代化法). 共和国法令第7722号,1994年5月18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7 “关于确认、保护和促进土著文化社区(土著居民)的权利,成立国家土著居民委员会,建立实施体制,并为此拨付专款的决定” (1997年土著人权利法)共和国法令第8371号,1997年10月29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1 地方政府法 共和国法令第7160号,1991年10月10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2000 证券规范. 共和国法令第8799号,2000年7月19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7 “关于将社会改革和减轻贫困计划体制化,成立国家反贫困委员会,和确定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的决定”(社会改革和反贫困法)共和国法令第8425号,1997年12月11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2 “关于实施全面持续的郊区发展和住房计划并建立其实施的相关机制的决定”(1992年郊区发展和住房法)共和国法令第7279号,1992年3月24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4 “全面完整的庇护所财务法案” 共和国法令第7835号,1994年12月16日通过。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共和国 1992 “关于在发展和国家建筑中促进妇女融合成为男子的完全平等的合作伙伴的决定”(发展和国家建筑中的妇女法案) 共和国法令第7192号,1992年2月12日通过。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证券交易委员会
2002a. “文件管理规范及对违反申报程序的惩罚措施”,7月31日。
2002b. “公民手册:如何进行公司和合伙登记” 第2册,9月9日.
2002c. “公民手册:各类费用” 第3册,9月9日
2002d. “公民手册:申报程序” 第4册,9月9日
2002e. “公司管理法”,证券交易委员会备忘录第2期第2号,2002年
该翻译作品均收于《国际非营利法论文集》中,2005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