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副总裁陈某某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辩护词》(节选)--完颜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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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获奖作品展示之优秀奖

《紫金矿业副总裁陈某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律师:

完颜德建

执业证号:

11101199810687295

所在律所: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福建龙岩紫金矿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原矿长被告人陈某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封堵排洪涵洞,致使发生事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但陈某某在担任该矿矿长期间已作出分三步封堵的计划并实施,在其完成前二步封堵计划后即被调任别处,因后任矿长没有按期完成第三步封堵计划,才造成在后来的暴雨中发生本案事故,我们为陈某提出了以下二审辩护意见,法院采纳,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注:文中除隐去被告人和有关人的真实姓名外,仅节选无改动)

审判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 2011年4月29日

一审辩词

  (在相应的方格内插入√符号)
二审辩词

 

紫金矿业副总裁陈某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根据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陈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详阅了侦查机关卷宗材料、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一审卷宗及判决书,对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就本案事实结合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略)

    二、一审法院应该查清造成本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6号观测井与排洪洞的通道不是造成本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

    首先,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打通6号观测井与排洪洞的通道(集水井)是为了防止渗漏的污水排入汀江而采取的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只是存在环保安全隐患。

    其次,此环保安全隐患多方知道。2009年9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突击检查时,发现了该通道(集水井)存在环保安全隐患,指出“集水井所在的排洪洞与日常雨水排入汀江的排洪洞连通,在暴雨季节,若抽水来不及,将出现渗出液连同雨水一并排入汀江。”并提出全面整改的要求。这样,福建省环保厅、龙岩市环保局、上杭县环保局、金铜矿都应知道此环保安全隐患的存在。

    第三,金铜矿对此安全隐患整改有(计划)方案。金铜矿接到整改通知,立即行动进行整改,2009年9月30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文件的形式(紫金铜矿【2009】252号),向福建省环保厅作出《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的工作报告》的汇报。并于2009年10月18日起草《紫金山金铜矿关于环保整改工作的报告》(见侦查卷第十卷第64-74页),具体内容:计划分三步走:第一步,在1#排洪洞集水井的外侧,修建2.0米高的混凝土挡水墙,挡水墙的1#排洪洞不再用于收集渗出液,计划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步,在2#排洪洞与1#排洪洞连通处的外侧,修建2.5米高的混凝土挡水墙。如此一来,2#排洪洞将不再用于收集渗出液只用于排泄雨水。计划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三步,对萃取集液池下方段的涵洞全段实施填充封堵,减少萃取液计划渗水量,即227清污分流涵洞充填封堵工程。计划于2010年3月30日前完成。随后正式行文(紫金铜矿【2009】262号),第二次向福建省环保厅作出《紫金山金铜矿关于环保整改工作的报告》汇报。(侦查卷第十一卷第11-23页)进一步具体整改计划:第一步,在集水井旁排洪洞、雨水排洪洞连通处的外侧,修建2.5米高的混凝土挡水墙。雨水排洪洞将不再混入渗出液,只用于排泄雨水。计划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实际上已按时完成)。第二步,在集水井的外侧,修建2.0米高的混凝土挡水墙。经集水井收集的溶液回抽到溶液池内,控制渗水不进入溶液池下游的清污分流涵洞。计划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实际上已按时完成)。第三步,彻底封堵,即对萃取集液池下方段的涵洞全段实施填充封堵(227排洪涵洞封堵),计划于2010年3月30日前完成。

    第四,金铜矿对此安全隐患整改(计划)方案有落实。陈某某在任期间(2009年12月31日前),金铜矿已按该整改(计划)方案完成了第一步、第二步,并经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验收,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紫金山金铜矿没有按计划时间从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完成整改(计划)方案第三步)解决存在的环保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即227排洪涵洞没有按计划及时封堵是造成本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

    紫金山金铜矿对此安全隐患整改有(计划)方案,而且第三步计划已于2010年1月开始实施(见补充侦查卷第四卷第25-30页《铜湿法厂227涵洞充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J1007-100112),对萃取集液池下方段的涵洞全段实施填充封堵,即227清污分流涵洞充填封堵工程。该工程没有按时完成,于2010年4月30日人为停止施工(见补充侦查卷第三卷第1-15页李某某的《关于紫金山金铜矿有关情况的说明》)。如果227涵洞充填工程按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则不可能导致“7.3”事故的发生。正是这个本可以杜绝“7.3”事故发生的227涵洞充填工程,却于2010年4月30日人为的停止施工,从而造成了“7.3”事故泄污的唯一漏洞未被填上才导致“7.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所以,227清污分流涵洞充填封堵工程没有按时完成才是导致“7.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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