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刘森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
[2008-04-29]
日前,刘森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就多家企业涉嫌侵犯奥运知识产权问题发表见解,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刘森律师指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广泛,包括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徽记、格言、会歌、旗帜以及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还包括审办、举办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会徽、吉祥物、徽记、志愿者标志、火炬接力标志等。非奥运赞助企业,未获北京奥组委的授权,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与奥运相关的名义,一定会被依法追究责任。为了加强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加大奥运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宣传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授权方式、商业使用规定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强度,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处理侵权事件,打击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广大群众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对涉奥广告的规范。(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维权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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