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四审”,汉衡律师事务所张明国律师承办的案件终获胜诉
[2010-12-15]
 
姚某与黄某上百万元的借贷纠纷,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债权人姚某胜诉,债务人黄某上诉至广州中院,中院改判债务人黄某胜诉,姚某向广州中院申请再审,广州中院再审后做出维持该院原判的判决。姚某不服,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我所接手此案后,经集体研究讨论,认为原终审和再审判决错误,决定由张明国律师代理债权人姚某申请再审。
  经过律师努力争取,广东高院裁定提审此案,经过了几次庭审后, 2010年7月9日,广东高院再次组织庭审、调解,并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旁听此案。 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四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法院(2006)穗中法民四终字第6号判决和 (2007)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6号判决,维持天河区法院的(2005)天法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
  领到判决后,姚某非常激动,她表示:感谢广东高院能够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同时感谢我所律师为办好此案,所付出的努力,使她这一案件历经“四审”,终于获得胜诉。
  日前,广州市某区法院开始执行姚某申请执行的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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