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国律师为被告人门某某非法经营案辩护取得理想结果
[2011-07-14]
 
2011年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门某某因非法经营被法院判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在两年内没有其他意外情况,门某某就不需要服刑判决就已经执行完毕。
  门某某原系北京国开东方产权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6年10月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他人公开销售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权共计11万股,经营额160余万元人民币。北京证监局根据举报进行调查,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并移送司法机关。
 张明国律师根据案卷材料提出,门某某在此案中起次要作用,当时公司里的很多工作情况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她本人也被人蒙蔽、其本身也是受害人等辩护意见。庭审时经与出庭检察官激烈辩论,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一些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判后,门某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认为张明国律师的辩护有理有据,工作高度负责、细致入微;司法机关也能够坚持实事求是,分清了是非责任,所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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