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众人关注的“紫金矿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改判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缓刑。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铜矿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担任“紫金矿业”副总的陈某某,因该案于201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1年1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完颜德建担任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完颜德建律师接手该案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并组织京城知名律师研讨该案,最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福建上杭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渗漏事件调查报告,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此,完颜德建律师依法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案事故重新调查补正申请,并发表对本案的辩护意见。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协调补正了该案的瑕疵证据——“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此,已在福建省龙岩市看守所被羁押9个月之久的陈某某重获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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