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监局。
2、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监局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20日内报送中国银监会。
3、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工商登记证。
5、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以及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6、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6个月后仍未开始办公的,中国银监会原批准决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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