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完整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监局。
2、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监局把上述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20日内报送中国银监会。
3、中国银监会接收完整申请资料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延期决定,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4、接到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的书面通知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
5、筹建事项完成后,筹备组负责人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前验收。
6、验收合格的,申请人将验收合格意见书、签署后的开业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7、中国银监会在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开业的,应当颁发金融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8、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9、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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