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胡献旁律师于10月26日递交中国船长刺死韩海警案三审上告理由书
[2012-11-05]
 

    中国船长程大伟对于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在9月13日的二审宣判结果不服,已经委托我所律师胡献旁起草上告理由书,并于10月26日通过中国有关部门递交至韩国大法院,要求进行三审。同时,韩国首尔检察厅也已提起上告。

几经思量

中国船长决定继续上告

    程大伟“刺杀”韩国海警案二审被首尔高等法院改判为23年有期徒刑,韩国首尔检察厅和程大伟都提出上告。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院宣布判决以后7日内,要决定是否上告;如果决定上告,在上告法院立案以后,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要在20天内,向上告法院提出上告理由书。10月28日是提交上告理由书的最后期限。在9月13日,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宣判以后,程大伟本人在是否上告问题上有过反复,在即将到达最后期限时决定继续上告。

    据胡献旁律师称,程大伟对二审判罚结果并不满意,之所以在是否上告问题上多次犹豫,是因为家里拖欠了巨额的债务。程大伟认为,如果不上告,案子马上会结案,韩国会把扣押的渔船归还给他的家人,这样他的妻子就可以将船拖回老家进行拍卖,利用拍卖的钱解决现在的家庭生活困境。但当他得知韩国检察院依然上告,靠拍卖船只解决欠债的想法难以实现时,他也不再犹豫,从而坚定了上告的意愿。

律师质疑

直指量刑和罪名认定两大错误

    在二审辩护时,胡献旁律师便指出了案件中为韩国法院所忽视的重要环节,即二审判决中最关键的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瑕疵性和不确定性。所谓的凶器——现场发现的断头刀刃长度只有12厘米,而死者伤口深度却有17厘米,刀刃长度与伤口深度不一致,这直接导致了此案证据证明力上存在瑕疵。

    在此次提交的上告理由书中,胡献旁律师在原先质疑的基础上,认为韩国首尔高等法院还存在量刑错误和罪名认定错误的行为。

    量刑超出建议量刑范围上限,存在量刑错误。胡献旁律师认为,按照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说法,对程大伟的建议量刑范围为9年—20年4个月,但二审法院以犯罪的想象竞合为借口,认为程大伟的行为不在韩国法院组织法关于量刑基准的规定范围之中,可以超过建议量刑范围的上限,判取程大伟有期徒刑23年。但胡献旁律师称,想象竞合之情形是法院判决时遇见的普遍情形,韩国法院组织法关于量刑基准的规定在犯罪想象竞合的情形下自然可以适用。所以,二审法院超过建议量刑范围上限对程大伟量刑23年,是与本案的事实相违背,也与韩国法院组织法关于量刑基准之规定相违背,属于量刑错误。

    程大伟应属过失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胡献旁律师认为,被告人在与韩国海警发生肌体冲突的时候,黑暗之中突然因照明弹爆裂,在极度恐慌且瞬间视觉与听觉产生麻痹的情形下,做出了杀人行为,其杀人结果不是被告人事先所积极希望发生的,发生了过失杀人致人死亡事件,应该认定程大伟过失致死罪,而不是杀人罪。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程大伟为杀人罪,显然,其判决结果与认定的事实不符。

不满辩护表现

中国船长解雇原韩国律师

    据胡献旁律师透露,由于对韩国律师在他辩护期间的表现感到不满,中国船长已经将原先的韩国辩护律师解雇。

    在实行三审制度的韩国,法院三审时不开庭审判,采取的是书面审的方式。控辩双方没有口头辩论的环节,而是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材料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后宣判最终结果。胡献旁律师称,他已经完成程大伟三审的上告理由书,并在截止日前通过中国有关部门提交给韩国大法院,程大伟解雇韩国律师并不会影响三审的辩护。

    “目前就我掌握的消息来看,韩国对于中国渔民审判的案件中,还未出现过三审开庭辩护的情况。当然,为了避免意外情况出现,我也随时准备着口头辩护环节,如果韩国大法院决定改变已有的审判方式,我还会飞赴韩国为程大伟辩护。”胡献旁律师坚定的说。

 

 

案情链接:

    关于案情的来龙去脉:2011年12月12日,韩国仁川海警警长李清浩等两名队员在黄海海域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导致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2012年4月19日上午,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对中国船长作出宣判,判决程大伟30年有期徒刑。中国船长程大伟与韩国仁川地方检察院对一审判决都表示不满,提起上诉。从6月28日的二审第一次开庭,到9月13日的宣判,二审一共经历了四次开庭。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在9月13日当庭宣判了审判结果,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刑期由一审判决的30年改判为23年,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元)。

    关于韩国的审判制度:韩国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审法院)、大法院为三审法院,在各审级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抗诉于上级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从而完成分为三个阶段的司法审判。为了上述三级三审制度的有效实行,同时考虑到诉讼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便利,韩国在全国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3个特殊地方法院、45个地方法院的支院,并用法律规定了管辖区域。其法律依据有《有关各级法院的设置与管辖区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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